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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开放各宗教团体 赴大陆从事宗教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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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01
第4版(要闻)
专栏:

  台湾开放各宗教团体 赴大陆从事宗教活动
新华社香港10月30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内政部”29日宣布,自即日起开放岛内各宗教团体派员赴大陆地区从事朝圣、迎香等宗教活动。
台湾“内政部”日前作出“现阶段宗教团体派员赴大陆地区从事宗教活动作业规定”。按此规定,凡已依法立案或登记的宗教团体(包括寺庙、教会团体及财团法人),自即日起得向“内政部”申请派遣其所属人员赴大陆地区从事宗教活动,经许可后再向“内政部境管局”申请出境手续。
这项作业规定还注明,民众赴大陆地区从事宗教活动不限次数,每人每次停留时间不得逾2年。在大陆期间,不得从事“妨碍国家安全或利益活动”,回台后应于1个月内向“内政部”提出活动经过的简要报告。
作业规定中还同时规定了公务人员、现役军警及军警院校人员、大专院校校长、独立学院院长、从事国防或机密高科技研究人员,不得申请赴大陆从事宗教活动。
另外,宗教团体派遣所属人员赴大陆地区参与宗教活动,不宜遴派在校学生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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