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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救灾体制改革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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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05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我国救灾体制改革的探讨
张德江
自然灾害的存在,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人类虽增强了抗灾能力,但还不可能消灭灾害。救灾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世界各国都极为重视。我国救灾工作面临的形势如何,怎样改革,是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我国的灾情
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十分复杂,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据邓云特《中国救荒史》记述:自公元前1766年至公元1937年的3703年间,我国共发生各种自然灾害5258次,平均约6个月一次。仅民国14年(1925年)蜀省饥馑,受灾达80余县,饿死和流离失所者不计其数。在旧中国漫漫长夜里,各种自然灾害给人民造成了物质财富的浩劫,使无数生命被吞没,留下了无穷的痛苦和悲哀。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积极开展灾害预报、预防和抗灾救灾、灾后恢复活动,有效地减少了灾害损失。据统计,建国40年来,我国在农、林、水利、气象方面的基本建设总投资共1074.94亿元。仅兴修水利一项,1952—1986年,国家财政的投资累计达630亿元,整修、新建堤防、圩垸、海塘20.4万公里,修建水库8.3万座,总库容4504亿立方米。国家直接用于解决灾民生活的救灾救济费累计达170亿元,调拨救灾口粮2000多亿公斤。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国家每年都拿出了近10亿元资金和大批物资用于救灾,基本保证了灾民能够安度灾年。
我国的救灾工作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平均每年仍有6亿多亩农作物、2亿以上人口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袭击。一般年份,因灾少收粮食约200亿公斤以上,倒塌房屋300万间,死亡5000—10000人,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亿元,大灾之年损失约400亿元。救灾问题,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又艰苦的任务,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
    现行救灾体制存在的弊病
我国现行的救灾体制是50年代形成的。几十年来,这种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救灾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暴露了不少弊端,主要表现在:
1、与国家的财政状况不相适应。现行的救灾体制,核心是国家出钱救灾。不管大灾小灾,不管地方和农民的经济情况如何,一遇灾害便向中央要钱,资金渠道单一,经费严重不足,矛盾越来越突出。
2、与现行财政体制不相适应。传统的救灾体制,建立在中央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之上,而现在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在这种情况下,救灾经费仍由中央财政大包大揽,既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也不符合分级负责的精神。
3、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现行救灾体制是在过去农村集体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除了国家扶助外,集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原有经济基础上,一个生产队如果南山遭灾,北山丰收,可以互相调剂;而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遇到同样情况,便出现“丰收归自己,救济靠国家”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极不对等,不利于培养群众的自我保障意识。
4、与农村社会保障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的个人财产已有了相当的积累。今天一个中等农户的财产与十年、二十年前一个中等农户的财产不能同日而语。所以,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自然灾害尤其是特大自然灾害带来的将不仅仅是生活上的暂时困难,更重要的是加大了经济上的风险,需要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而现行救灾体制的出发点,是只管基本生活,不管生产,保障层次和标准都比较低。因此,尽管近几年国家每年都要拿出大量资金用于救灾,但由于被破坏的生产条件得不到必要的资金补偿,往往连简单再生产都难以恢复,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要求。
5、与物价上涨情况不相适应。这几年生产、生活资料价格上涨,救灾款却没有相应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无力为灾民提供基本生产保障,而且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方面也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困难。
以上情况说明,现行救灾体制必须改革,必须根据新的情况建立新的救灾体制。
    救灾体制改革的根本出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政部门在救灾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如,从1983年起,在全国6个省、自治区试行了救灾款包干,把无偿救济与有偿救济结合起来;救灾与扶贫相结合,变“输血”为“造血”等等。这几项改革,取得了较好效果。但由于这些改革主要是方法上的改进,仍然没有解决现行救灾体制的弊端。
1987年初,民政部门把保险机制引入救灾领域,开始在7个省的9个县进行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1988年扩大到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2个县,1989年扩大到102个县,收到很好的效果。
救灾合作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简单地说就是以传统救灾项目(农作物、农房、耕畜、劳动力意外伤亡四大类)为险种,以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恢复生产为目的,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盈利为原则,变国家拿钱救灾的单一渠道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集资的多渠道,调动几个积极性,增强救灾的经济实力,使救灾体制成为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农业生产的有效机制。实践证明,建立救灾保险新体制是我国救灾改革的根本出路,与现行救灾体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有利于克服救灾救济单纯依靠国家的弊病。开展救灾合作保险后,救灾资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改变了救灾仅靠国家出钱的状况,增强了公民的防灾意识和整体观念。
——有利于增强救灾实力。开展救灾合作保险,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1986年冬至1988年底,82个试点县筹集保险资金8600多万元,相当于国家应拨给这些县救灾款的3倍,不仅及时解决了灾害造成的生产、生活问题,而且还储备了近5000万元的救灾基金。据有关部门推算,救灾合作保险全面推开后,全国15亿亩耕地、2亿多农户、大量的耕畜,如果每项按最低保率计算,一年就能筹集60亿元保险资金,相当于国家救灾款的6倍。有这样雄厚的资金做后盾,灾后补偿能力将得到极大的加强。
——有利于救灾工作更加准确科学。开展救灾合作保险,由于受到经济责任的制约,理赔兑现需要准确的灾害损失依据,查灾计灾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这就能够有效地防止粗估冒算、贪污挪用、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由于救灾合作保险核算单位和资金管理为县、乡一级,灾害发生后可以迅速理赔,这又增强了救灾工作的及时性。
——有利于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我们国家大,各地经济、地理环境差异悬殊,在农民中存在着明显的级差收入。建立救灾合作保险体制,实际是利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调节丰收和遭灾地区的收入差距,调节同一地区丰年和灾年的经济收入,以丰补歉,以富补穷,国家和农民共同承担灾害风险,使救灾工作更加行之有效。
从世界上许多国家救灾发展历程看,他们初期也都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实行国家救灾的办法,遇到过我们目前所面临的问题。苏联、美国、日本先后从20年代、30年代、40年代开始,办起了社会保障性的农业灾害保险。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采取了农业保险的办法,解决救灾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救灾走保险之路,也是世界各国在同自然灾害进行斗争中创造的共同经验。
那么,中国存在开展救灾合作保险的可能吗?从两年多的试点情况看,回答是肯定的。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经济收入显著提高。1989年,农村人均收入已达602元,多数农民具备了参加救灾保险的承受能力,并有要求建立共同抗御灾害风险制度的强烈愿望。救灾合作保险代表了我国救灾改革的方向,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必须坚定不移地搞下去。
开展救灾合作保险,能够从根本上克服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状况,使国家在救灾工作中处于更加主动的地位,站在更高的层次,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救灾合作保险也不是万能的,保险并不能完全代替国家的救灾职能。全国救灾方针政策的制订,全国救灾工作的宏观指导,灾害的预防,以及重大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后组织生产生活恢复等,仍然需要依靠国家的指导和支持。
    搞好救灾体制改革的配套建设
救灾工作是包括防火、抢救和恢复等多种项目的综合体。要保证救灾改革的整体效益,就必须下功夫抓好其配套建设。
——加强救灾战略研究。据有关专家估计,从现在起到2000年,我国水、旱、地震等重大灾害的综合经济损失将超过2000亿元以上。这样巨大的经济损失,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理论准备是不行的。救灾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有长期的对策。而目前我国救灾工作存在着顾眼前多,想长远少,缺少总体规划和宏观设计,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救灾的有机整体,救灾理论、救灾组织、救灾装备一直处于滞后状态等问题,这与救灾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很不适应。要使救灾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必须重视救灾战略研究,充分发挥整体效益。
——搞好灾害预测预报。实践证明,正确的灾情预报,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1975年海城地震,由于短临预报成功,减少伤亡约10万人,减少各种经济损失40多亿元。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加强灾害的预测预报的准确度。同时,要逐步建成救灾信息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特别是受灾频繁地区,要建立抗灾救灾紧急通讯系统,保证遭灾时联络畅通,现场情况清楚。
——增加灾害防御工程投入。建国以来,我国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在抗旱、抗震等自然灾害防御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取得了显著的效果。这说明,创造物质财富是效益,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样也是效益。在我国,发展农业生产不能忽视减灾因素。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各种灾害防御水平仍然较低,人们的防灾意识普遍不强。唐山地震,一个百万人口的大城市顷刻变为废墟,大兴安岭火灾连烧多日。对这样可能发生的大灾,需要平时做好准备,改善灾害防御条件。近几年,原有的工程设施逐年老化,新的防灾设施建设没有跟上。今后,应继续增加防灾方面的投入,真正做到有备无患,把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建立专业救灾队伍。目前我国的救灾工作,实际上是搞人海战术。这种救灾方法,无论从人力物力上,都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我国是一个多灾的国家,有必要建立一支专业化救灾的队伍,并给予特殊装备。同时,借鉴国外利用民防组织救灾的经验,使我国救灾工作更科学,更迅速,更有效。
——加强救灾工作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救灾立法几乎还是空白。因此,应尽快制定有关法规,对灾害等级、任务职责、物资保障、奖励惩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救灾工作有法可依,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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