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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开发的合作形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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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05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

  高技术开发的合作形式
刘铁民
8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开发高技术活动的不断深入,由单一企业独自承担研究开发已难以应付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合作开发形式广泛发展。
    “官民合作”开发
这是工业发达国家发展高技术的一种措施。首先由国家制定发展高技术的具体目标,然后组织起政府以及私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一定时期内,分工合作,进行攻关式的研究开发活动。
日本的“官民联合体制”始于1964年设立的“大型工业技术研究开发计划”,80年代以来,这种官民合作得到强化。近年来,日本先后实行的“推进创造性科学技术制度”、“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和“新一代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计划”等长期的大型高技术发展计划都是采用官民合作开发的形式。
美国也实行“产学军联合体”,将产业界、学校和军事部门联合起来,以国防部为主导,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高技术,在开发方向上优先发展军事尖端技术。
西欧国家除在本国开展多样的官民合作外,还由欧洲共同体组织协调各成员国的大企业、研究机构及大学之间的联合研究开发活动。80年代中期以来,欧共体实施的这类合作开发计划有“欧洲信息通信技术开发战略”、“阿丽亚娜火箭计划”、“赫尔姆斯航天飞机计划”等。
一些新兴工业国家也通过官民合作,促进高技术的发展。
    企业与大学的合作开发
这种开发活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赠款方式,即由企业出资给大学,委托大学在某些特定领域进行研究开发,其成果返回给企业使用。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不要求大学向企业提供研究成果。例如,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从1986年开始,在5年内向全美12所大学赠款2400万美元,作为开发下一代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基础研究资金,而这些大学并不承担将研究成果交还该公司使用的义务。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捐款的目的在于,通过设立新学科培养尖端电子元器件领域的研究人员,以应付日本的挑战。
第二种是参与方式,即企业和大公司不仅捐钱而且积极参与大学的研究工作,有些企业还请大学参与本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研究中心主要与美国5所最著名的大学合作开发高技术,从而使该研究中心平均每个工作日就创造1项专利,到80年代中期已拥有2万多项专利。
第三种是转让方式。有时中小企业不能使它们的特殊问题普遍化,而大学的研究人员则往往习惯于研究并处理普遍性的题目,为此就需要多方接触。一些国家正在发展技术转让机构,这种机构逐步成为企业和大学之间的纽带。联邦德国技术转让代理处已基本形成网络,通过这些机构和大学、企业之间的联系,推动大学向中小企业转让技术。
一国企业向另一国家的大学寻求合作的方式,也逐步发展起来。如美国的许多大学在东京设立了常设机构,以寻求日本企业的资助。日本也可以利用美国的科技力量和技术优势,为本国企业开发高技术和发展新产品。
    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
企业之间的合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若干企业在共同关心的研究领域中开展合作或进行技术信息交流;二是由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合作组成新型企业集团,以利于在各产业之间的接合部领域,开展研究开发;三是由若干企业联合成立开发高技术的研究机构或技术公司。目前,第三种形式在日本、美国、西欧等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中发展很快。
日本在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等领域,成立起一系列由多家公司合作开发的研究机构、研究组合。
美国的一些企业通过联合建立高技术公司进行开发的作法已取得显著效果。例如,美国微电子技术公司,是由相互竞争激烈的20余家公司,包括一些资金逾亿的大公司集资成立的。这些公司都有自己雄厚的科研队伍,但在开发以人工智能为中心的下一代电子计算机技术方面,面对日本、西欧的竞争,他们携手合作。这家公司创办后,已取得多项成果,其研究成果由投资者共享,在3年内不向外转让。美国微电子技术公司的发展,反映了美国工业界的合作趋势。
西欧一些国家的企业也联合成立开发机构。如联邦德国巴登苯胺苏打公司和西门子公司在曼海姆建立了大型计算机联营子公司,这家公司8000万马克的投资由上述两家公司各承担一半。又如法国的普尔公司、英国的国际计算机有限公司和联邦德国的西门子公司合作成立研究中心,重点开发第五代电子计算机所必须的人工智能技术,研究中心每年所需研究经费由三家公司分摊,其研究成果由各公司用于生产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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