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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开端——行政审判探索与实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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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0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良好的开端
——行政审判探索与实践
孙春英 张宿堂 毛磊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使人民法院为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的大门敞开了。当人们勇敢地走进法院的大门后,才真正明白:告官也得讲理,也必须依法办事。
刘随兰是河南省南阳县农民,她未经批准,强行在已被征用的土地上建房,县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房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刘随兰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阳县人民法院和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刘随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所建房屋应予拆除,但土地管理部门罚款的决定无法律依据,于是判决维持了限期拆除违法建房的处罚,撤销了罚款的决定。
法院判决后,刘随兰拒不执行。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南阳县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召开了强制执行现场会,强行拆除了刘随兰违法建筑的房屋。事后,一位乡长说:“这下子看到了行政审判的作用,过去我们怕当被告,与法院配合不够,今后我们要严格依法办事,当了被告要积极地参加诉讼。”
和刘随兰一样,李帅英也没有在法院得到“便宜”,法院依法认定她的控告对象——四川简阳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四川省简阳县石桥镇教育办公室职员李帅英对丈夫调往外地工作不满,怀着一种报复的心理,编造了丈夫原所在单位负责人吴某、高某死于车祸的谣言,并买了两个花圈,写好挽联,穿过大街小巷,将花圈分放在两家的门口,制造了一起恶作剧。
简阳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李帅英作出了治安拘留10天的决定。李帅英不服,到内江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被驳回后,向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内,曾一度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对李帅英的错误作法应予以批评教育,但尚不构成诽谤他人名誉;也有人认为她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尊严,应认定为诽谤他人名誉。法官们对这起案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
在随后的公开审理中,法院合议庭认为李帅英既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又有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公安机关的处罚并未失当,因此依法予以维持。
败诉后的李帅英说:“这次公开审判,事实清楚,道理透彻。我诚心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真诚向被损害人赔礼道歉。”
行政诉讼同其他诉讼一样,或输、或赢,依靠的全是事实和法律。
四川省重庆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四川南溪县医药公司在重庆设立了驻渝办事处,这个处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起药品批发业务。
发现这起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后,重庆沙坪坝区卫生局作出了没收库存药品的处罚。
在审理这起金额达20万元左右的案件时,沙坪坝区法院发现,卫生局的处罚通知书中,被处罚单位栏内写的是“南溪县医药公司(驻渝办事处)”,指代极不明确。同时,法院还审查出,卫生局先后三次向法院提交没收药品的金额数据不同,都与处罚通知书上所认定的数据不合,最大的差额达5万元左右。
经过认真的调查,法院认为,医药公司驻渝办事处的行为虽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卫生局的处罚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判决撤销了这份通知书,并要求区卫生局重新作出决定。
本来以为稳赢的官司却输掉了,区卫生局局长邓洪书心中自然不是滋味,但他清醒地对记者说:“行政诉讼法对于我们执法部门如何正确执法提供了一把钥匙。法院的判决再次告诫我们,依法行政管理决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在刚刚起步的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河南农民支国祥不服驻马店地区税务局纳税决定,向法院起诉。驻马店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税务机关的决定,并判决赔偿支国祥的经济损失1000元。
案件审结后,法院向税务机关指出了税务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税务机关如何适应行政诉讼的要求提出了建议。驻马店地区税务局认真总结教训,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字:从去年4月到今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维持的占40.9%,撤销的和变更的占19.98%,撤诉的占32.3%,行政审判工作已出现了良好的开端。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以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形象赢得了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的信任,行政审判正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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