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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电视剧有哪些政策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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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0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制作电视剧有哪些政策规定?
问:我有一个朋友,负责一个市的文联工作。为了把市里的文联工作搞得更好,他组织一些人写剧本、拍电视剧。他们制作的有些电视剧已被中央电视台和四川电视台播放,他和参与编辑、制片的有关人员都拿了劳务费。请问:制作电视剧有哪些政策规定?摄制组工作人员拿劳务费合理吗?
      四川自贡市统战部 官举荷
答:广播电影电视部1989年修订的《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无权制作电视剧;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制作电视剧,必须重新申请。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一、有一支能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主创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曾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专职人员。二、自备有能力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三、拥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一、有市(地)级以上宣传部门签署通过的剧本。二、具有申请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导、摄、录、演等专业主创人员。三、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四、拥有申请制作剧目所需的资金。
中央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申请许可证。各级电视台只能播出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无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不得播出。
你的朋友组织一些人摄制电视剧,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并已领取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政策是允许的;摄制组的工作人员拿劳务费也是许可的。但是,摄制组工作人员的开支标准,须严格按照1987年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 邓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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