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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离婚证有效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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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这份离婚证有效吗?
编辑同志:
我部志愿兵曹某与妻子韩某的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地方有关部门和部队几十次调解无效。今年6月6日,他们在平山县岗南镇法律服务所办了离婚手续,平山县岗南镇法律服务所给他们出具了离婚证。今年7月8日,岗南镇法律服务所又出具证明到部队,称曹某在办离婚手续时,隐瞒了韩某精神不正常的病情。因此,岗南镇法律服务所提出,他们出具的这份离婚证无效。
请问:岗南镇法律服务所有权出具离婚证吗?这样办理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可以宣布离婚证无效吗?
               河北平山县驻军某部 任文锁任文锁同志: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称作行政程序。
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审查批准离婚申请。
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上述行政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在办理自愿离婚登记时,必须符合如下步骤:一是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许一方包办,不许他人代理;双方还应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结婚证。二是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自愿离婚登记的申请,应依法进行认真审查。申请自愿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对男女双方提供的情况不能满足,还应向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亲友、邻居进行调查核对。婚姻登记机关对那些感情尚未破裂的当事人,应做好调解工作,以避免轻率离婚和假离婚的事发生。对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进行调解和调整。三是批准。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自愿离婚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男女双方讲清道理。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称作离婚的诉讼程序。
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引起的诉讼,可由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当地群众团体和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有关部门调解后,可能当事人双方和好,可能当事人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但是,这种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还应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自愿离婚登记。经审查符合自愿离婚条件的,领取离婚证。如果调解不成,一方坚持离婚,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对子女、财产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前的调解,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首先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的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即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
你来信所谈曹某与其妻韩某的离婚登记,是由平山县岗南镇法律服务所办理的,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法律服务所既不是乡、民族乡、镇、区、市人民政府,也不是人民法院。因此,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离婚证是非法的,无效的。
如果由于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把应按诉讼程序办理的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按行政程序予以办理,且处理的结果又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提出反悔的,应宣布原离婚登记无效。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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