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阅读
  • 0回复

收养子女怎样办公证?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1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收养子女怎样办公证?
编辑同志:
我有个朋友,于1985年结婚后没有生育。1987年,夫妻双方经县计划生育部门和有关医院多次检查,确诊为女方不能生育,建议抱养孩子。他们抱养了一农民之子。
1988年5月,他持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居委会的证明,到县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一位同志说,应到养母所在地去办理。因生养父母4位当事人均不同意去养母所在地办理收养公证,因此,他们未办成收养公证。请问:收养子女怎样办理公证?
                 四川射洪县针织厂 夏运宏
夏运宏同志:
收养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称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将自己的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人为送养人。
收养子女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婚后无子女、经县以上医院证明无生育能力、年满35岁、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未患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经济来源等条件;
二、送养人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送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同意送养;
三、被收养人的年龄一般应在7周岁以下。收养7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20周岁以上;
四、收养目的正当,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
五、收养人、送养人均同意收养、送养,收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子女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在我国,经公证证明的收养关系受到国家承认和法律保护。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收养关系公证由公证处办理。申请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收养条件,便出具收养公证书,收养关系即为确立。
您来信中所述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情况,如符合上述条件,他们就可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他们既可以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到送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收养子女的公证。
    本版法律顾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