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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审结一大悬案 法院宣判罗天福无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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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15
第4版(要闻)
专栏:

  成都审结一大悬案
法院宣判罗天福无罪
本报讯 记者罗茂城报道:几年前在成都地区轰动一时的“罗天福巨额行贿案”,最近经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宣判:罗天福无罪。
罗天福原为成都市集体建筑总公司一公司经理。10年前他从部队复员到双流县中兴乡香山大队落户。后来卖了两头肥猪,在大队党支部的支持下,办起一个十几人的修建队,随后逐年扩大。到1987年8月他被人诬告被捕前,已发展为拥有职工1000余人、资产1000余万元的中型企业,共承建大小工程40多个,向国家上交利税和管理费200万余元,并为赞助家乡办了大量好事。
正当罗天福创办的公司日益发展的时候,因严重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原四川省新光公司总经理郑亨康(郑后携带巨款畏罪潜逃,于今年7月抓获逮捕),到成都市东城区检察院诬告罗天福诈骗新光公司“巨款”修服务楼。原东城区检察院某检察长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以诈骗罪收容审查了罗天福,并抄了罗天福的家,抄了集建一公司,扣押了集建一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资料、公章和帐本。同时,又协助郑亨康,在短短的时间内,将罗天福修建的6层服务楼“抵偿”给新光公司(此楼现已退还)。由于诈骗罪指控不实,东城区检察院又以贪污罪最后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详见本报1988年12月27日报道:《无法无天的抢楼记》)
1988年10月成都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后,各方反应强烈。为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法院开庭以后对事实又重新作了认真深入的调查、取证。法院认为:东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为承揽工程行贿数万元的事实,部分属实,被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付“奖金”、“业务费”等作法,应属行贿行为。但被告所处单位系乡镇企业,他依据双流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给付业务费,并未中饱私囊,情节显著轻微;同时,罗公司承包的工程质量大部为优良,没有提高工程造价,没有为公司获取非法利益。因此,不构成法人犯行贿罪,应当宣告无罪。同时宣布,对被告扣押在案的现金、物资全部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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