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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干部应学好行政诉讼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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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2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思辨篇

  基层干部应学好行政诉讼法
当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之际,作为公安战线上的一员“老兵”,谈一点感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着最经常、最密切、最直接的关系。自198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参与行政诉讼最多者,当首推公安机关。这是对数千年来“君子不入公堂”的“非讼”观念的破除,“民可告官”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张扬,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和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有效维护与监督;也是社会与历史的进步。
上级公安机关受理或经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确属基层公安机关越权违法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无须讳言,这些案件,通常是由基层党政领导的不当指令造成的。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但凡遇有怵头难办之事,诸如征粮收税、动员搬迁、计划生育、殡葬改革,还有什么打狗阉猪之类,每每让公安干警出头去办或参与其事,谓之“大盖帽一出动,事情就好办”。干警情知超越其自身职权,但为避“不服从领导”之嫌,只好硬着头皮去办。这样做损害了党的威信和法制的尊严,公安机关落得个对簿公堂,有的还以败诉告终。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后,此种行政越权行为倘不厉行矫正,必将引起更多的行政诉讼,这是应当引起重视的。
在人治已被法治所取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显示其重要性的今天,某些基层公安干警行政越权行为之所以发生,固然由于少数干警不懂得领导者个人同党的领导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不善于把接受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有关;还由于有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积习未除,惯于动辄“动用”警察去“推动工作”,除此而外,平心而论,恐怕还同他们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不甚了了,对行政诉讼的法律和制度不够熟悉有关。有鉴于此,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者,惟有率先学好行政诉讼法,认识其意义,熟知其内容,才能保证和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正确地依法行政,而“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之虞庶几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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