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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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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7-04
第3版()
专栏:

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
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组长 史良
自政务院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发布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指示后,中央检查组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司法部、内务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法制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全国民主妇联、中共中央华北局、青年团中央委员会、新华社、新华社华北总分社、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新民报社、中国青年报社等十九个单位派人组成。该组共四十一人,分为四个分组。于同年十月二十三、二十四两日分别自北京启程,分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四大行政区,结合各大行政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小组或干部共同进行工作,十二月二十日左右先后返回,历时近两个月。华东分组分为浙江、皖北、皖南、苏南、苏北、山东等小组;中南分组分为河南、湖北、广东小组;西北分组分为陕北、甘肃、关中、西安市小组;华北分组分为山西武乡、河津小组。我们到达各地后,一般均请当地党政负责人主持,召开了研究如何贯彻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专门会议,借以层层推动各地的检查工作。我们各检查组(多结合地方检查组)并以调查、研究、帮助处理婚姻问题及案件(包括召开公审大会)等方式了解情况,检查工作。有的检查小组并做了发动群众贯彻婚姻法的典型试验。如华东浙江小组曾在浦江县黄宅区张官乡采用座谈会、家庭访问、诉苦会以及修订爱国公约等方式并结合着解决婚姻问题。向干部和群众宣传了婚姻法,收效颇好。现在综合四个分组所得情况报告如后:
(一)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概况
从我们直接得到的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情况看,约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较好的地区。如在抗战初期即已建立民主政权的山西武乡县及山东文登县的一些乡村中,包办买卖婚姻已绝迹;又如解放四年的河南鲁山县的一等乡,包办买卖婚姻也已绝迹,妇女离婚和再嫁都有自由,早经父母包办订婚的青年男女也互相见了面,由自己决定是否同意订婚。在这种地区,人们选择结婚对象的标准是:生产勤劳,思想进步,结婚仪式也很朴素,克服了过去的浪费现象;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到处都有,已明显看出新的婚姻关系对于生产的推动作用。这种类型的地区,在目前全国来说虽是少数,但却正在兴起,成为人民群众建立新夫妻关系和新的幸福家庭的先导。这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中共组织是一向重视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另一种是中等的地区。如在河南商邱县的一些一等乡中,在一部分群众中已实现了婚姻自由,买卖婚姻也已绝迹,但包办婚姻和早婚的现象仍相当普遍地存在着。寡妇自由改嫁的还不很多。在这种地区,过去对婚姻法多未作过有系统、有计划、有组织的宣传。到一九五一年秋,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发布指示后,一般都已重视了这一工作。中南和华东的许多地区都属此类。再一种是贯彻婚姻法很不够的地区。如山西河津、西北大部地区、广东兴宁、浙江及山东新区等地,包办婚姻和早婚的现象严重地存在着。陕西华县高塘区县立中学共有学生三百四十五人,其中已订婚者一百三十五人,已结婚者一百一十八人,而在已婚的一百一十八人中仅有一人是达婚龄后才结婚的。童养媳制度多原封未动,在广东有些地方甚至仍有蓄婢纳妾的恶习。这种地区的人民政府和中共组织对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尚未予以应有的重视,直至此次中央及大行政区发布指示后才有改变。但也还有部分地区部分干部直到检查组下去时,对于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仍未好好进行,或者以敷衍的态度对待这一工作。如广东兴宁县的负责干部不愿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讨论贯彻婚姻法的问题即是一例。至于有些干部不重视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因则是由于他们仍然保有封建思想和不了解实行婚姻法的伟大政治意义。他们“怕离婚多了会造成天下大乱”,说什么“贯彻婚姻法就会影响中心工作”;而不了解实行婚姻法乃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是一个极其必要的反封建思想斗争的革命任务;更不了解正是由于婚姻法的贯彻,将使新中国的男女、特别是深受压迫的妇女群众,在得到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之后,更能积极地参加新社会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从而推动祖国建设的迅速发展。
在上述的后两种地区,妇女被虐待的事实仍大量存在,并还严重地存在着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现象。关于妇女被杀和自杀的原因,根据河南省人民法院和商邱专区人民法院对五十二件妇女因婚姻问题而死的案件的分析,计纯粹受虐待而死者二十人,因被奸、被诬通奸而死者十六人,因被干涉婚姻自由而死者九人,因参加社会活动受虐待而死者七人。这说明妇女的被害,主要因为有残存的封建恶习。
(二)在执行婚姻法过程中发生的主要问题
1、许多地区迄今未能切实贯彻婚姻法的原因,除各地区忙于各项紧迫的中心工作,特别是新解放地区,领导方面尚未能大力组织开展此项运动外,就是不少地方并未有计划地将这一工作结合其他的社会改革运动进行。特别是由于有些县级以上的领导机关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不够负责,缺乏宣传教育;因此,不少干部,尤其是一部分区、乡干部残存的封建思想未能肃清,他们不了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以致“婚姻法没有下乡”,或婚姻法不能全面和正确地在群众中贯彻。如河南商邱县杨老家村是经过土地改革和土地改革复查的地区。据我们调查,该村的九个媳妇中有六个不知有婚姻法,八个老婆中只有两个知道包办婚姻的害处,八个男农民中只有五个知道包办婚姻不好。婚姻法的宣传工作不普遍不深入,这是很多地区的情况。有些地区的个别区村干部则错误地说婚姻法是什么“妇女法”、“离婚法”。更严重的是有些区村干部竟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乱纪行为。据湖南八十八件干部违反婚姻法的刑事案研究,其中违法的区干部二十人,乡干部五十七人,民兵中队长、班长等八十三人,乡妇联女干部二十八人。有些区村干部干涉婚姻的行为有:(1)不给介绍信,不让妇女到县里要求离婚(实则起诉根本不需要区村介绍信,这点妇女们还不清楚),或违反婚姻法自行规定一定条件,才准结婚登记。(2)为怕妇女带地或其他财产出村而干涉婚姻自由。(3)在“男女授受不亲”的封建思想下,干涉恋爱自由;有的假借“通奸”罪名,实行“捉奸”斗争,甚至吊打,致逼人自杀。此外,也有些干部虽然没有干涉群众的婚姻自由,但不愿积极负责解决问题,遇事逐级往上推,致问题辗转拖延,解决不了。这种对执行婚姻法怠工的态度,是革命工作者不应该有的。
克服和肃清上述现象的关键,是县以上的领导者、特别是专区、县的领导者对贯彻婚姻法所采取的态度。如果领导重视,对贯彻婚姻法和克服干部中残存的封建思想采取积极的态度,抓紧教育干部并布置和检查这一工作,以上所说的一些严重现象是可以逐渐肃清的。反之,如果县、专区的领导方面不重视这一工作,则上述现象很难克服。某些县以上的领导者常把婚姻法不能贯彻的责任诿诸区村干部和群众中有封建思想,其实关键尚不在这里。根据我们这次检查,只要县以上的领导人员重视,把婚姻法基本精神讲解清楚,区村干部的思想问题是容易解决的。如浙江浦江县横溪区区长夏福寿一听说检查组去了,曾两次向县政府提意见说:“他们宣传婚姻法来了,打乱了中心工作,怎办?”但经当地组织和检查组的教育,并听了群众对封建婚姻制度诉苦之后,他便自动向群众检讨道:“过去我只看到封建的土地制度吃人,却没有看到封建的婚姻制度也同样吃人;过去我不关心贯彻婚姻法的工作,我只能算当了‘半个区长’。”结果该区的群众经过了诉苦会及各种形式的教育后,也纷纷将保证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诺言补订在爱国公约上,并见诸行动。又如中共河南鲁山县委对贯彻婚姻法就认真做了一系列的工作。早在一九四九年冬土地改革时就提出“男女一齐发动,男女平等,反对打骂,婚姻自由”等口号。他们在布置每一个中心工作时,都密切地结合着发动妇女和贯彻婚姻法。在一九五○年当地党代表大会上,又批判了干部思想中所存在的不正确的婚姻观点,号召党员学习和宣传婚姻法,并向当地干部说明:群众出了事,就要干部负责。这对于促使区、乡干部重视贯彻执行婚姻法起了重大作用。鲁山各区中共区委在县委的号召和认真布置下,对于区、乡干部除给予一般的关于婚姻法的教育外,并根据青年团员、民兵、民政干部、财粮干部、妇联干部等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给予具体教育;又在党、政、人民团体各部门通力合作下,对于群众的宣传和解决婚姻问题采取了分片包干制,以期做到家喻户晓,并及时掌握情况。在处理问题时,规定乡须向区请示,遇有可能发生事故的问题,区的领导方面必须及时布置,防患未然。遇有好坏典型事件都交群众广泛讨论。鲁山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优异成绩,就是在领导重视、结合中心工作、教育干部、通力合作、防患未然、及时处理问题的方针和措施下获得的。
2、在婚姻登记和调解工作上一般是不够重视的。有的在登记时强调要介绍信或照片;有的过多地收取结婚证费;有的只问登记人是否已到结婚年龄,不问是否自愿,也有替登记人隐瞒不合婚龄年龄的;更普遍的是把婚姻登记看成为一种技术工作,不向登记人宣传婚姻法。在婚姻调解工作中,有强制调解或“和稀泥”的现象。(注:“和稀泥”是北方俗语,指无原则的、不解决问题的调和态度。)有些区、乡随意积压婚姻案件。在中央颁布指示后,有些区怕负责任,把有关婚姻案件都往县法院推,致使县法院负担太重。这样一来,婚姻登记和调解工作就没有起其积极作用,甚至有某些区村干部反借此为难妇女和干涉妇女婚姻自由。要做好婚姻登记和调解工作,必须像鲁山县各区那样具体地教育干部,同时也必须密切法院和区民政部门的联系。广东兴宁、丰顺县法院定期召开区民政助理员座谈会的经验,是值得推广的。
3、有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贯彻婚姻法中,曾取得
一些经验。如以巡回审判、公审等便利人民的方式,为群众正确而及时地处理了许多婚姻案件,并教育了群众。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曾有计划地组织巡回审判,一次就处理了七十二案,给一百八十二个当事人解决了婚姻问题,替群众节省了相当于生产十五担谷的二百七十二个人工。群众都称赞法院:“上门办案,给群众省工。”可是,也有不少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推拖敷延。对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正义斗争,不积极支持,致离婚妇女在封建的环境下无法安身。故反映离婚妇女“娘家不能存身,婆家不能安身,结果还得卖身”。其次,对于虐杀妇女的罪犯,采取了完全不应有的放任态度,对农村发生的虐杀事件,不闻不问,“不告不理”,甚至告了也不认真地“理”。不少区村发生了妇女命案,多不报县处理。在处理案件中,又普遍地存在着轻刑的偏向。如华东分组在浙江浦江县查出的七件妇女被杀案中,除了一件勒毙妇女案处主犯徒刑十年外,其余多判徒刑六个月,最高不过判处徒刑二年,且都是“还乡执行”(实际等于释放回乡)。因此,凡区村发生妇女被杀害案件,除应严责区村必须据实报县外,县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结合有关部门主动负责追查,并依法认真处理。这是贯彻执行婚姻法、制止虐杀妇女行为的必要措施之一。
(三)贯彻婚姻法的几个重要环节
1、根据上述情况,今后为了认真贯彻婚姻法,就必须促请各级人民政府及中共各级党委、尤其是专区、县领导者应予足够重视并切实负责,经常有意识、有计划地结合中心工作,将这一工作视为一个较长期的政治任务。河南鲁山的工作之所以有成绩,其原因就在此。有些地区,纵令像陕北那样的老区,也因为有些领导者把贯彻婚姻法和推行中心工作对立起来,不布置这一工作,虽然那里经过了土地改革及其他群众运动,那里的封建婚姻制度却依然变化很少。因此各级领导者应定期对贯彻婚姻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并将此列为政府(特别是县、区政府)的经常工作之一。
2、应在干部和群众中继续普遍进行关于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区、乡干部的教育,因为他们是在群众中直接执行婚姻法的骨干,其地位确实重要。只要我们把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伟大政治意义给他们讲清楚,他们是可以成为婚姻政策的良好宣传者和执行者的。对干部进行关于婚姻法的教育时,必须指出实行婚姻法是我们继土地改革之后的一件反封建思想斗争的革命任务,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应积极为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权益而斗争。至于一般群众,他们虽有某些封建思想,只要干部善于启发,是可以成为婚姻法的坚决拥护者的。区、乡干部必须结合中心工作经常通过各种方式正确而全面地向群众宣传婚姻法。这种宣传,应力求做到普遍深入,家喻户晓。
3、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必须依靠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这种通力合作,不仅是指共同做一工作或在统一计划下分工进行,也还包括着在完成共同的中心任务下完成各部门对贯彻婚姻法应有的任务。这种合作,不仅包括着妇联和法院的合作,也还包括着检察、监察、民政、青年、公安、文教等部门的合作。这次在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时已建立起来的合作机构,如中南大行政区及河南、湖北、广东所建立的各级贯彻婚姻法的机构,山西省十六个有关单位所组成的“贯彻婚姻法协进委员会”和浙江、上海、山东等地所组织的类似机构,是在统一领导下实行通力合作的好办法,这经验应继续推广。
4、正确而及时地惩处虐杀妇女的凶手,是制止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方法之一。鲁山县于一九五○年十一月一个月内及时地召开过两次公审大会,惩处了凶手,教育了群众。结果在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十七个月中,鲁山县被虐杀和自杀的妇女只有七人;可见及时惩处凶手的重要性。为了教育群众,对于未报县的虐杀妇女及妇女被迫自杀的案件必须严加追究,依法制裁凶犯,并处分有关干部。如干部中有因干涉妇女婚姻自由或推诿责任不以积极态度解决妇女问题、以致酿成惨死情事者,并应给有关干部以应得的惩处。对一切有可能被害的妇女,应采取有效的保护办法,以防患于未然。同时,更重要的,还必须积极地、有意识地培养和表扬美满家庭和模范家庭的典型,以引导群众走婚姻法的道路,从而树立新婚姻制度的新风气。
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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