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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企业法人代表经济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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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1-2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重视企业法人代表经济犯罪
企业法人代表是指国营或集体企业负责人。目前,这类人员在经济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1988年1月至1990年7月,我州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360名经济罪犯,其中企业法人代表51人,占这些经济罪犯的14%。
企业法人代表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是:
犯贪污贿赂罪的多。被查处的51名企业法人代表中,犯贪污罪的27人,犯贿赂罪的12人,合计占76%。可见,一些企业法人代表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贪得无厌,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票证账目上作案的多。企业法人代表往往利用职权,通过伪造和涂改票证、重报发票以及做假账来达到侵吞、占用公款公物的目的。51名罪犯中,利用票证、账目作案的有41人,占80%。这一特点表明,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犯罪大多有蛛丝马迹可寻查。有关部门只要方法得当,措施有力,这些经济案件是不难突破的。
党员干部犯罪的多。51名罪犯中,共产党员为26人,占51%。例如,1989年,永顺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9名企业法人代表中,有7人是共产党员。这个县木材公司经理向才金连续在两年间,利用主管木材销售的职务之便,帮助贩运木材的人非法谋利,收受对方的贿赂1.3万多元。
劳改释放人员犯罪多。51名罪犯中,有7名是劳改释放人员。这些人投机钻营当上厂长、经理后,往往重新犯罪。原浦市化工总厂4分厂厂长戴明德,1982年曾因犯贪污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1987年,他刑满释放后,被聘到浦市化工总厂4分厂任租赁厂长。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他又贪污12万元,给浦市化工总厂4分厂造成亏损126万多元。
举报查出的多。51名罪犯中,有49人是由群众举报和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才被查出的。有些厂长、经理通过弄虚作假和小恩小惠,得到上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信任,甚至骗取“企业家”、“人大代表”等名誉,即便罪行败露,也往往有人出面打招呼说情。因此,办理企业法人代表犯罪的案子,难度比一般的案子要大得多。
为什么会造成一些企业法人代表经济犯罪呢?
只讲让权,放弃监督。近些年,一些地方有关部门只强调给企业放权,强调法人代表负责制,而放弃了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因而,厂长、经理在企业中居于至高无上地位。他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也无人出面干预制止。
重才轻德,忽视教育。某些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在选用企业法人代表时,把一些政治思想上不合格、仅有一技之长的人聘任为厂长、经理,而又不对其进行教育培养,结果所谓的“能人”变成了罪人。如贪污、行贿罪犯黄泽邦,原系花垣县农民,曾被判处徒刑。他刑满出狱后,开始经营个体基建承包队,后来被吉首市作为人才引进,聘任为这个市镇溪建筑安装公司经理。黄泽邦当上经理后,贪污、行贿1.2万多元。
放松检查,助长犯罪。有的企业法人代表违法犯罪后,给企业造成了亏损,便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假情况、假数字,而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却不作实际调查,闻功则喜,致使犯罪活动蒙混过关。如泸溪县副食品加工二厂原厂长章洪峰,侵吞大量公款公物,任职3年使企业亏损70多万元。可是,章洪峰通过涂改会计账目,年年虚报利润,骗得上级领导信任,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还被省企业家协会评为优秀青年企业家,被选为县人大代表。
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重视企业法人经济犯罪的问题,使国家和集体避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 田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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