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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棉布实施轻浆,印染布匹取消上浆和棉布、印染布匹简化装璜办法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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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7-07
第2版()
专栏: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棉布实施轻浆,印染布匹取消上浆和棉布、印染布匹简化装璜办法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纺织工业部为实现“增产节约”的决议,提高所有棉布、印染布匹的品质,取消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徒然浪费资财的工作程序和包装商标,经全国织染技术措施节约会议讨论研究,通过了棉布、印染布匹的上浆率,及简化装璜办法的建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为此作了决定,通令全国实行。决定要点如下:
(一)关于棉布及印染布匹的上浆率分别规定为:
甲、棉布上浆,根据全国目前情况,一律实行轻浆,以百分之十四为全国平均先进上浆率。各地区公私营纺织厂、织布厂、染织厂应根据现有先进轻浆上浆方法,积极推广和试行。自一九五二年十月一日起,各地区公私营纺织厂、织布厂、染织厂,必须将原有上浆率降低至百分之十四以下。此后生产的棉布,除原存重浆布外,如发现有重浆情况,概以违反规定处理。
乙、印染布匹,自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起,全国各地区公私营印染厂、染织厂,所有花布、色布、漂布,一律取消上浆程序。此后除原存有浆印染布匹外,如发现有上浆情况,概作“违反经济法令”处理。
丙、关于各地区特种需要及工业用的棉布必须上重浆者,及印染布匹必须上浆者,应将品名、规格、用途,在一九五二年七月以前呈报中央纺织工业部与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棉布印染布匹原有各种打印、商标、纸贴商标,自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起一律废止。全国地区公私营纺织厂、印染厂、织布厂、染织厂应按照下列办法实行:
甲、棉布印染布匹,今后每匹布一律用打印商标,布的两端应加盖梢印。商标的内容包括制造厂名、商标名称、制造规格、成品规格、品质等级。梢印内容包括制造厂名、制造日期,出厂负责人员记号。
乙、商标的大小,一律规定高七·五公分,宽十五公分。梢印大小一律规定高五公分,宽二十公分为标准。
丙、商标打印地位,应在布边上二·五公分,布头五○公分以内。梢印应加盖在布匹两端八公分以内。
丁、打印用的颜料应以容易洗褪,不漏色为原则。
戊、商标印内容,除甲项所规定及经过政府化验批准者外,不准再有“永不褪色”“包不褪色”等欺骗性字句。
己、自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起,除旧存布匹外,如发现有贴印原有商标纸或商标印者,按违反规定处理。
(三)棉布、印染布匹简化包装的下列各项规定,全国公私营纺织厂、印染厂、染织厂、织布厂应自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甲、所有布件捆包一律用上好麻绳代替铁皮。
乙、打包所用包布分帆布(十支纱双股)、粗布
(十支经纱,十支纬纱)、粗麻布、棉麻交织布四种,应根据不同需要情况而定。
丙、印染布匹中印花布、浅色布、漂白布用上好牛皮纸每五匹一包,所用纸张质量必须坚牢光滑。
丁、原用其他包装材料、竹片、包布,用牛皮纸或柏油纸,应依照各地实际情况实行,但所有浅色布、漂白布、浅地花布,不得用柏油纸包装。
(四)印染用的坯布,今后各地区公私营纺织厂、织布厂、染织厂应尽可能供应双联、三联、四联坯布,以减少零布、机头布及节约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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