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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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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7-07
第2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编者按: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以后,许多读者给本报写信,提出了若干问题。我们把这些问题综合起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作了解答。
问:老解放区准备明年改行累进税制,这样会不会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答:老解放区改行累进税制,绝不会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因为:
第一,改行累进税后,仍是按纳税土地常年应产量计征农业税,而不是按实产量计征。农民由于精耕细作、多施肥料、改良土质而多打了粮食,超过常年应产量的,仍按常年应产量计征,并不增加负担。例如去年许多丰产户的实产量,都大大超过了常年应产量;但征税时,仍是按照当地一般农民的经营水平计算常年应产量。这样,和实产量比较,丰产户的负担是大大减轻了。所以不管比例税制或累进税制,都不会影响农业生产。
第二,累进税制是一种更合理的税收制度,因而也是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所谓“累进”,就是收入(按土地常年应产量计算,下同)愈多,税率愈高。因为收入愈多的人,负担能力愈强,如果收入多的人和收入少的人负担同样的税率,收入少的人就嫌重了。实行累进税,收入少的人可以得到应有的照顾,便于提高生产。收入多的人税率虽高,而纳税后的所余仍多,还有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而且累进也有一个限度(现在晚解放的地区最高税率为百分之三十),这种办法是符合于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合理负担原则的。老解放区在土地改革时,各阶层的土地大体平分了,在当时实行比例税制,是正确的。目前,老解放区的农村经济,在逐渐上升的总趋势中,已经发生了不少变化,为了适应各阶层农民的负担能力,准备在明年改行累进税制,是完全必要的和适宜的。并且,老解放区将要实行的累进税制,并不是恢复抗日战争时期“统一累进税”的老办法。那时农村中还没有实行土地改革,所以税率累进较高较快。现在既然地主阶级不存在了,所以税率累进是比较缓慢的。因此,累进税制实行以后,会使老解放区农民的负担更加公平合理。
问:东北区的比例税制,为什么规定三个税率?
答:东北区各地的经济情况,是不平衡的。据现有材料,东北各地每人平均农业收入,北满约一千六百八十七斤左右(当地所产主粮,下同),南满约八百四十五斤左右,热河约五百零四斤左右,差别很大。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只规定一个税率,是不合理的。所以分别规定北满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三、南满为百分之二十一、热河为百分之十五,以照顾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明年改行累进税制后,这一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的解决。
问:依照政务院公布的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地区的税率表,某些富裕地区的中农,其农业收入每人平均在一千斤以上的,税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是否合理?
答:中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情况极不平衡。例如鄂西、湘西、粤北等贫瘠山区,每人平均农业收入只有三四百斤,或四五百斤;而太湖周围、洞庭湖滨、成都平原等富庶地区,每人平均农业收入则达一千斤或一千斤以上。因此,只有实行累进税制,才适应各阶层的不同负担能力。因此,政务院所公布的税率表,是完全合理的。按照这一税率表,每人平均农业收入三百斤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六百斤的,百分之十六;一千斤的,百分之二十;二千斤的,百分之三十。税率的高低随收入的多少而有不同。从纳税后的剩余收入来看,收入三百斤的剩余二百七十斤,收入六百斤的剩余五百零四斤,收入一千斤的剩余八百斤,收入二千斤的剩余一千四百斤。由此可以看出,收入在一千斤以上的,纳税后的剩余,还超过收入少的好几倍。因此,它是完全合理的。
问:根据政务院规定的农业税收方针,对于农业税征收中的“任务”、“尾欠”等名词,应当怎样了解?
答:在解放战争中及在全国解放不久的情况下,我们对人口、土地、产量等数字还不很了解,当时为了保证革命战争的供给,曾在习惯上把征收概算称为“任务”。这在当时不能说是错误的,但也不能把它永远保存下来。应当指出,这种办法,难免带有估计性,产生负担上畸轻畸重的现象。在我们确定了“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之后,所谓“完成任务”,其唯一正确的解释,只能是“完成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任务”。今后检查农业税收工作,也正如六月十九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所说:“应该以是否认真执行了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方针为标准。除此以外,不能再有其他标准。”至于中央对各大行政区或大行政区对各省征收额的参考数字,只是为了便于编造概算而作的估计,应当称作“指标数”而不能叫作“任务”。
根据上述原则,所谓“尾欠”,应当是“应征税额”(依率计征税额减去依法减免额)与实征税额之间的差额。过去有的地区把征起数与“任务”数的差额,叫作尾欠,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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