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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合理保护国际知识产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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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07
第7版(国际)
专栏:

  公正合理保护国际知识产权
钱春元
知识产权保护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在这个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所谓知识产权,就是指国家给予个人或机构、团体所开发的新思想、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及其他人类创造力的产物的绝对专有权(包括该智力产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可分为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鼓励发明创造,防止剽窃他人的成果,从而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
长期以来,许多国家一直寻求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某种程度上,工业发达国家想借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来垄断新思想、新技术、新工艺,限制发展中国家获取先进技术。在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声称这使发达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九八六年估计,由于外国对知识产权没有充分地保护,致使美国当年在世界范围内的产业损失达到四百三十亿到六百一十亿美元。欧洲议会则估计,每年假冒专利产品和版权资料要使欧共体损失十万份工作。而发展中国家认为,目前,它们正处于发展经济,开发科技能力的阶段,有理由根据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况且,发达国家在他们工业化时期对外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有限的。如果实行发达国家提出的严格标准,发展中国家就无法自由地通过各种渠道取得外国的技术,并会引起受到专利、商标和版权法严格保护的那些产品价格的大幅度增长。因而,发达国家的做法实际上是树立贸易壁垒。为此,发展中国家提出,在建立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时,应该给他们以特殊待遇,并充分考虑和采纳他们的意见。
由于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经济实力、科研实力雄厚,在知识产权上占有优势且发展迅速,因而,他们提出将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界限扩大。如美国等国提出,要对药品、化学品实行专利保护,对制造工艺和数据资料实行商业机密保护。而制药、化学品工业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药品、化学品实行强化的专利保护,会妨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因而,发展中国家提出,应该允许他们排除对药品、化学品等特定部门的专利权,或者至少对工艺专利和生产模式而不是产品本身给予专利。
发达国家还提出,要对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电子通信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科技及产品实行强化的国际专利保护,这实际上是想限制发展中国家通过获取、开发、利用高技术以发展本国经济的机会,为发达国家垄断高技术,将高技术产品打入发展中国家市场谋取私利创造条件。发展中国家提出,鉴于他们与发达国家在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上存有较大差距,在制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同时,发达国家应该提供进行技术转让的优惠措施。
在这次乌拉圭回合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谈判中,发达国家的提案把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自身利益及所受保护与其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福利的相应义务割裂开来,这样,他们便可以利用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提供优厚的资金回酬和较长的独占权利,吸引其他国家的专利发明,并限制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发明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等国提案则认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有义务为本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福利发展作出贡献,专利在东道国的商业使用(包括生产、销售等)应被认为是专利持有者的基本义务。
保护知识产权不力是美国对发展中国家或其他发达国家实施经济制裁的主要借口之一。一九八八年,由于巴西拒绝改变在药品和化学品专利上的立场,美国对进口巴西药品及一些电子产品、纸制品征收了百分之百的关税。美国等发达国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援助的条件,借此干涉发展中国家内部事务,这是违背平等、互利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关系准则的。
建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国际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内在要求,也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共同要求,但是,发达国家只有充分尊重、合理采纳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和意见,才能创造出一个合理有效、公正互利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体系,并减少在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从而有利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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