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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规管理社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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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依照法规管理社团
本报记者 崔士鑫
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全国性社团就有近2000个。1981年,上海市有各类地方性社团628个,到1989年,全市性社团就达2250个。四川省的700多个社团中,96%是1978年以后成立的。在社团发展较早的广东省,各类社团已成系统,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基金会、商会等活动频繁。许多社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有效地推动和促进了经济繁荣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有关社团的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在一些社团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读者黄赛先反映的情况可见一斑。记者为此走访了有关部门。

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司有关同志告诉记者: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借有关社团名义,肆意行骗的事件屡屡发生。有的社团刊登虚假广告,骗取钱财;有的社团打着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的幌子,骗取培训费;有的社团则向全国各地发函,以帮助无名作者为名,征收稿件和出版费,上当者收到的往往是印刷质量低劣、不知所云的杂书。一些不法分子钻社团管理混乱的空子,兴风作浪。山西屯留县一名被学校开除的学生,谎称自己是中学生文联理事,私刻公章,伪造文件,登报宣布成立“中学生通讯社”,以当记者为诱饵,骗取来自全国各地的大量汇款。北京海淀区一农民与不法港商相勾结,伪造有“中国北京对外贸易促进会”字样的专用章,到处行骗,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6万多元、港币394.7万元。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的空白介绍信落入犯罪分子张振海手中,张利用这个单位的介绍信购买机票,发生了1989年12月16日981次航班劫机事件,给国家造成极大危害。

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但是,一些社团却公然违背这一法规,热衷于开公司、办企业,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经济秩序。有个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全国性社团,违反有关规定,兴办了20多家公司、企业。后来,这个社团发生了经济纠纷,因而陷入经济诉讼中不能自拔。据有关部门调查,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社团的经费来自于自办公司、自办企业的经营收入,甚至靠向其下属经济实体收取“管理费”维持。
现在,我国的社团过多过滥,一个企业被迫参加许多社团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甚至被迫参加几十个、上百个社团。例如,四川成都无缝钢管厂是全国30个社团的会员,1989年上交的会费、赞助款计6.57万元。山东济南市第二机床厂参加各种协会达126个,仅企业管理方面的就有12个。一些社团利用各种手段硬拉有关企业参加,有的企业为此耗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最近,开滦矿工报的一位同志向记者诉苦:“由于报社参加的协会、联谊会太多,每年不仅要上交大量会费,而且每年还要参加或承办各种会议五六次,打乱了报社正常的工作秩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性硬笔书法研究会就有七八家。这些重复、交叉的社团互相扯皮、互相干扰,形成社团之间争会员、争地盘、争业务、争赞助的局面。
社会团体种种问题是怎样造成的呢?

缺乏统一管理。前一时期,由于各种社团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多头审批造成一些地方的社团盲目发展。1988年以前,兴办社团,部委厅局可以批,各行业领导人可以批,有的社团自己也可以批。一些社团的分支机构经常以独立社团的身份开展业务活动,成为新的社团。现在,有的行业纵向有行业协会,横向又有专门协会,如质量协会、统计协会、会计协会、管理协会等。社团的业务指导部门也五花八门。四川省管理、指导社团的机构有9种。如果有的社团有利可图,这些业务指导部门就会从中分利,而有的社团一旦遇到麻烦,这些业务指导部门都撒手不管。这种状况不仅影响社团的健康发展,而且容易造成社团发展失控的状况。
1988年,国务院有关文件明文规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统一由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门为此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团管理混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观。从各省反映的情况看,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对社团的管理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地方社团管理机构建立比较缓慢。
法律意识淡薄。当前,不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成立社团的现象突出。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司介绍,自民政部负责审批工作以来,仅1989年从3家全国性报纸上,发现未经批准而擅自宣布成立的全国性社团就有30多个。伪造公章、涂改证明的事情也屡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从中骗得巨款。例如,江苏盐城市农民史明高,利用同非法成立的中国经济记者协会市场信息经济技术部有关人员的关系,向有关部门骗取了营业执照,并私刻公章24枚、钢印6枚,成立了所谓的中国经济记者协会苏北办事处,公开出售记者证,举办记者培训班。在不到一年时间里,他骗取了20多万元。
经费筹措不当。社团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或法人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国家实行社团“人员自定,经费自筹”的政策,目的是使社团走上以智力开发财力,用财力开发更高智力的轨道。但是,为了筹措活动经费,一些社团公然违反这些规定。有的社团成立之初,隐瞒真实情况,成立后缺少可靠的资金来源,便从事买空卖空,非法经营乃至诈骗活动,或挂靠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要钱要物,或利用手中掌握的某些权力向下摊派。如广西一家刊物的一位编辑,非法成立了作家、企业家集团联谊理事会。这家联谊理事会依靠伪造、贩卖书号筹集的经费进行活动。结果,有关违法犯罪分子被捕入狱后,才成立几个月的联谊理事会便匆匆散伙。
社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去年以来,民政部门在全国各地开展复查登记社团的工作。北京市有关部门已对512个全市性社团进行了审查,核准和登记436个,使市内的社团管理工作有了改进。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社团管理的混乱局面,有关部门仍需作出艰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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