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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一些地方越权批地情况严重 国务院要求认真清理并严肃处理此类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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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2-05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无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
一些地方越权批地情况严重
国务院要求认真清理并严肃处理此类问题
本报讯 记者蒋亚平报道:部分地方政府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这一情况已经引起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密切关注。最近,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今年上半年对有关越权批地行为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据有关部门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1987年和1988年共发生越权批地案件9.7万起,占其间土地违法案件总数的8.7%,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面积占违法用地总面积的16.7%,其中个别省、市1988年发生的越权批地案件竟占当年土地违法案件总数的40%。
在一些地方,越权批地不仅屡禁不止,而且形式和手段多样化。有的是政府直接发文越权批地;有的是政府领导集体决定,主管领导签发,由部门发文越权批地;有的是部门在其政府领导默许下越权批地;有的将一个项目的用地“化整为零”多次审批,使非法行为“合法化”。如广东省某市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城市规划局经主管市长同意,在1987年至1989年1月间,越权批地6次,面积达6000余亩,其中1213亩就是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分4次越权批准的。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对此提出批评后,该市置之不理,又于1989年3月至12月发出42个越权批地文件,非法批地7414亩。又如海南省澄迈县先后擅自批准21个单位征地16177亩。该县政府共发出26个批地文件,均属越权批地,其中有3份各批准一个单位征地1500亩。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政府只有审批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权限。
鉴于以上情况,国务院同意由监察部会同国家土地管理局,近期对有关严重越权违法批地的地区作进一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并要求在1990年上半年,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检查的方式,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是越权批地的文件一律无效。越权批准占地的在建项目,原则上要暂停建设,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妨碍清理或对如实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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