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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劳动就业的重要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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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12
第1版(要闻)
专栏:

  稳定劳动就业的重要措施
  本报评论员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颁布正式施行了。这是保障劳动服务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城镇劳动就业的一件大事。
劳动服务公司从1979年创办到现在,十年过去了。据统计,十年来,劳动服务公司从广开就业门路着眼,创建了23万个集体企业,累计安置了1600万名城镇待业人员,形成了157亿元固定资产和年生产经营收入840亿元、上缴国家税金41亿元的经济规模,并已从简单的生产经营方式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工业基础的企业系列,生产出了一大批优质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造就了一批优秀的企业管理人才和生产技术骨干。劳动服务公司为繁荣经济,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提供了服务,对平稳渡过80年代就业高峰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十年发展,劳动服务公司开拓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推动经济发展的创业之路,已成为别具特点的劳动就业服务经济体系,成为调节社会劳动力余量和平抑待业率的重要手段。
进入90年代,我国又面临一个新的就业高峰。在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及个体企业增加容纳就业人员的同时,劳动服务公司将承担更加繁重的就业安置任务。有关部门估计,“八五”期间,劳动服务公司要在“七五”每年平均递增安置50万人的基础上,增加到每年递增安置80多万人就业,任务异常艰巨。
劳动服务公司在我国安置劳动就业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但是,当前劳动服务公司发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特别是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来对其性质、地位、任务、管理体制等进行界定,致使劳动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目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面临许多困难,如扶持政策不够,投入少,管理薄弱,以及在治理整顿中,一些部门对劳动服务企业存在一些不正确认识等等,已严重影响到它的巩固和发展。现在,国务院颁布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这就有了法规保障,必将有利于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健康地发展。
有法可依,还要依法而行。就业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各级领导应该认识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劳动就业方面的特殊贡献和作用,认真贯彻《规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在税收、信贷、工商、原材料供应等方面,要有适当的政策。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企业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要促进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提高整体水平,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真正办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新型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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