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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矿工出售煤票的价格问题已合理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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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7-09
第6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开滦矿工出售煤票的价格问题已合理解决
编辑同志:张家仁同志关于“开滦矿工要求按合理价格收购煤票”的来信中所提出的意见是正确的。现在我们把收购煤票问题的情况、处理经过以及我们对这件事的检讨告诉你们。
我唐山支公司为了满足开滦煤矿职工春节时急于出售煤票的要求,经请示上级公司批准,并征得矿区工会和党委等有关部门同意,在东矿合作社办事处协助下,和东三矿职工合作社签订协议书,收购煤票。协议书中暂时规定二号末煤价格为八万八千元,说明等中央贸易部与中央燃料工业部正式签订合同、确定矿价后,再按少补多不退的原则(即如矿价高于八万八千元时,工人少得之数由公司追补;低于八万八千元时,工人不再向公司退款)处理。
中央燃料工业部与贸易部在三月二十九日签订了煤炭协议。我华北区公司接到协议通知后,虽在四月下旬业务计划会议上做了布置,但没有及时督促唐山支公司按照新订矿价解决追补问题。直到五月二十二日,唐山支公司才把过去收购煤票的差额,按矿价十万四千元计算追补工人,并按矿价签订了今后收购合同。这样,就使关系数万工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拖延五十天不得解决。这是不能容忍的错误。
总公司错误地认为收购煤票价格问题应由下级公司解决,放弃了督促检查的责任。这说明我们在伟大的“三反”运动中仍有官僚主义作风。我们除了认真地检讨与纠正这种错误外,并向开滦煤矿工人同志们道歉。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经理李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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