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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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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19
第2版(经济)
专栏:

  转变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易炼红
我国的地方政府一方面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一个层次,是中央政府各项经济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它又是区域性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区域性经济决策的主体。作为前者,地方政府理当维护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作为后者,它又必然力争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这种地位,使得地方政府能够、而且必然能动地去影响中央政府各项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影响国民经济的整体优化。
改革以来,行政性分权增大了地方政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随后的地方财政包干,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利益和地方经济观念。在利益机制和“政绩”意识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发展地方工业,并在增长速度上相互攀比。为了实现工业总产值的高速增长,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基本上是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而很少注重科技的进步、结构的优化和效益的提高。而在经济效益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又不能不依靠较高的产值增长速度来支撑地方财政,结果,形成恶性循环。同时,各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都热衷于搞那些“短平快”项目,加剧了企业规模的小型化、技术水平的低级化、物能消耗的增大化和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单一化。不仅如此,各地还一味追求“大而全”、“小而全”,致使重复建设、结构趋同的现象愈演愈烈。
因此,要实现我国工业的战略性转变,就不能不转变、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完善地方政府的利益实现机制,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湖南省委党校经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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