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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 孙琬钟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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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21
第4版(要闻)
专栏:

  李鹏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
孙琬钟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鹏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的议案。
李鹏在议案中说,制定这部法律,是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局局长孙琬钟向本次常委会就这个草案作了说明。他说,现行国徽使用办法是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建国40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个办法中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对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都未规定,从而造成了实际生活中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情况比较混乱。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曾多次建议,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应尽快修改原国徽使用办法,完善国徽立法。因此,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及时修改现行国徽使用办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徽法,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国徽悬挂的范围,孙琬钟说,草案主要作了几点修改:
第一,对国家机构悬挂国徽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行办法中某些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的,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原有机构已撤销的则予删除;并且,根据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增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悬挂国徽。
第二,取消了现行办法中关于人民行政公署悬挂国徽的规定。因为人民行政公署在建国初期属于一级政权机关,应当悬挂国徽,但从1978年以后,根据宪法的规定,行政公署不具有一级政权机关的性质,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因而不宜挂国徽。
第三,草案增加规定了国徽悬挂的场所。规定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权力机关的会议厅、审判机关的法庭以及象征国家主权的边境口岸应悬挂国徽。另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悬挂国徽。
孙琬钟还就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和对违反使用办法应负法律责任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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