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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八年 总体可行 尚需完善 王汉斌作民法(试行)修改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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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21
第4版(要闻)
专栏:

  试行八年 总体可行 尚需完善
王汉斌作民法(试行)修改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上作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8年了,实践经验证明,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具体规定总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这些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增加,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一批重要的民事法律和与民事有关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些条文不够完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对民事诉讼法(试行)做相应的补充和修改颁布施行。
他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调查研究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情况和问题,总结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并征求有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补充、修改,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总的保持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内容,补充、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补充了审理经济案件的一些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相应地增加了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告状难、争管辖、执行难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草案条文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205条增至243条。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王汉斌说,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几十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践经验,草案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第三,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但是调解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审判。第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是审判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和经验。这样规定,既可以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法院深入群众,调查核实证据,正确、及时解决纠纷。第五,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合议和回避制度。依法公开审判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必须实行公开审判。第六,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这是宪法维护各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七,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辩论,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法院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第八,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区别。民事案件是民事权益纠纷,当事人有权处分,这有利于人民之间相互谅解和团结。但是,这种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第九,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王汉斌还对草案中有关管辖、诉讼当事人、证据、调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执行、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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