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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很有必要 宋汝棼报告该法草案审议结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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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21
第4版(要闻)
专栏:

  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很有必要
宋汝棼报告该法草案审议结果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今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作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宋汝棼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的规定,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成熟的,法律委员会建议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
宋汝棼说,草案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不得因为残疾而拒绝接收。”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有些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这类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他说,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在草案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选择适宜岗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中,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十分重要,本法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几项切实可行的扶持保护措施。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保护措施的7条规定。
他说,根据有些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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