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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 宋汝棼汇报四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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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28
第4版(要闻)
专栏:

  在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
宋汝棼汇报四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在今天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全体会上,就这次会议审议的几个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作了汇报。
宋汝棼说,本次会议于12月20日、21日、22日对残疾人保障法(草案修改稿)、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修改稿)、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这四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和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本次会议可以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25日、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作如下修改。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草案修改稿),他说,根据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许多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增加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提出,预防残疾非常重要,本法应当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关于预防残疾的规定中,增加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
他说,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宋汝棼说,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关于法律责任一章中,应当增加行政处分的规定。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缔结条约程序法(草案修改稿),宋汝棼说,委员们对草案修改稿没有提出原则性的修改意见。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关于禁毒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他说,根据有些委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千克以上、海洛因一百克以上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修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规定的非法持有鸦片二千克以上、海洛因一百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修改为: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建议将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修改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宋汝棼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7条修改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宋汝棼说,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关于单位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增加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
他说,许多委员提出,残疾人保障法、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通过后,应当在广大人民中加强宣传教育;对后两个决定,除政法等有关部门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外,还必须依靠群众加强同这两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和各地加强这些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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