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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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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12-30
第1版(要闻)
专栏:

  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本报评论员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认真执行这个决定,对于进一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制止毒品泛滥,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历史上曾深受烟毒之害,各族人民对于毒品是深恶痛绝的。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在短期内禁绝了烟毒。近年来,国际上贩毒活动猖獗,境外贩毒集团将大量毒品走私入境,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贩运毒品,牟取暴利。原来已基本绝迹的吸食毒品现象,目前在一些地区又死灰复燃,在个别地区已出现蔓延的态势。如果任其发展,必将使我国人民重新遭受烟毒之害,严重妨碍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政府对禁毒的态度历来是坚决的。刑法和有关法律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禁毒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武器查禁毒品,严惩毒品犯罪,对吸毒者进行强制戒毒,等等。我国先后参加了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禁毒斗争的需要,制定和颁布了关于禁毒的重要法律,进一步表明我国人民坚决禁毒的决心,必将促进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立了法,还要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很好地学习、理解,严格依照《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有关法律办案,及时、准确地打击毒品罪犯。对于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依法予以制裁。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必须施以严厉的刑罚,要坚决杜绝该重判的轻判或者以经济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吸毒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我们的国家不能允许吸毒现象的存在,对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必须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对于吸毒成瘾的要依法强制戒断毒瘾。对于强制戒断后又复吸的要予以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对其强制戒除,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开展禁毒斗争,必须动员群众,依靠群众。各地要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决定》的工作,使人民群众了解法律,自觉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禁毒涉及面广,必须进行综合治理,民政、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都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做好禁毒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禁毒的宣传、教育工作,造成禁毒的强大社会舆论。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只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充分依靠群众,各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取得禁毒斗争的更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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