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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所办公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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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06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所办公司
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关于撤销各级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公室所办公司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各级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外地办事处和各级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办事机构。各级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驻外地办事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办公司,已办的一律撤销。各地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不得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办公司。县及县级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已办的公司应予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已办的公司,原则上亦应撤销,个别确实办得好的,经有关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财务上与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彻底脱钩,并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规定,上述两类公司的清理整顿、撤销及善后事宜的处理工作,由领导驻外办事处和经济协作办公室(委员会)的政府机关负责组织进行。
《通知》要求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必须从严审核上述两类公司,凡应予撤销而不按规定撤销的,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不予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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