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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07
第1版(要闻)
专栏:

  本月起对在华外国人士实行“购物支付证”制度
本报1月6日北京讯 记者刘霄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凌则提今天宣布,我国从1月1日起对在华外国人士实行“购物支付证”制度。持证者可在指定场合以人民币结算,废止以前发放的“免收外汇兑换券优待证”。
对在华外国人士用人民币购物和支付劳务费用,我国一向给予保证。1980年实行外汇券后,对上述人员特发“免收外汇兑换券优待证”,使他们可在指定场合使用人民币。但是原来的证件名称含义不甚明确,持证者往往认为所有的场合都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从而引起误会和纠纷。凌则提说,改发“购物支付证”,对持证者来说,国家规定收受人民币的只是指定场合;对受证单位来说,必须尊重持证者合理要求,否则持证者有权举报,一经查实,将由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购物支付证全国通用。用于在指定的国营或集体的宾馆、饭店、友谊商店、医院等就餐、住宿及看病等;用于购买国内车船、机票,支付行李运费、出租汽车费及国内外电信费用。
购物支付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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