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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竞争秩序 反对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研讨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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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12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规范竞争秩序 反对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研讨会综述
俞梅荪
由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局和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召开的,由联合国开发署协助的“反不正当竞争国际研讨会”于1989年11月上旬在北京举行,来自14个国家的30多位专家、学者和国内8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由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安排了联邦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英国、法国和美国的7位国际著名学者介绍了发达国家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来自我国上海、江西、黑龙江和武汉等省市政府的有关代表也介绍了近年来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地方经济立法及其实施情况;同时,与会者还就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与概念、原则与范围、立法与司法等各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与会者认为,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有竞争,有竞争就会发生不正当竞争,这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并通过鼓励竞争搞活了经济;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扰乱了经济秩序,如不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就难以进行,经济难以健康发展。例如,从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看,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使国家、生产者、经销者、消费者蒙受了损失,其中广大消费者尤甚,如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4年多来,在全国已受理投诉36万件,其中80%可列为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劣质产品、假冒商品和虚假广告被称为当今经济生活中的三大公害。从立法实践看,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条例、经济合同法已制定实施,一些地区对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和实施作了探索,有了一些经验,但还没有全国性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使相当一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对未注册商标、服务标记的侵权行为等等,因无法可依而难以制止。从当前治理整顿的需要看,治理整顿包括治理生产者、经销者的经营行为和整顿经济秩序,如果把反不正当竞争作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措施,将有助于实现治理整顿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的总体目标。因此,必须尽快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其目的是进一步促进竞争,促进经济搞活,促进经济发展。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立法的指导思想。与会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要从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实际出发,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立法既要考虑到我国沿海与内地,经济特区与民族自治区之间经济生活的差异性,又要遵循国际经济活动的准则与规范,以及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还要与相关的专利法、商标法、经济合同法、工业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配套。另外,要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价格法、交易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各方面要协调配套,不少同志提出,要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搞好这项工作。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定义。对此,与会者主要有四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损害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竞争秩序的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违背社会主义方向,妨碍社会主义协作,侵犯消费者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竞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市场规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在生产、服务流通及其他经济活动领域内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牟取不当的经济利益,以至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不正当竞争是指违背商业道德与法律,不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以不正当手段与方式谋求经济效益的行为。总之,与会者认为,不正当竞争主要具有三个特征: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2、违反合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惯例;3、侵犯他人权益。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立法的调整范围。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大都是调整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和限制性商业活动即反垄断这两者相结合的。与会的多数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立法只需调整单一的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可,由于垄断行为对我国经济还未构成大的威胁,故先不必反垄断;少数人认为,应和反垄断相结合,如反对行政性垄断、官倒、地区经济封锁、地方贸易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等等。与会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包括反垄断)主要分六大类,即欺骗、行贿受贿、投机、虚假、违约、偷窃等行为。
关于投诉权问题。与会者认为,投诉者应是被侵权的经济单位、消费者、行业协会(代表行业、企业)、消费者协会(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政府(代表国家)等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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