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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内政——评1989年联大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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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12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

  反对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内政
——评1989年联大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
郭济思
第44届联大已经休会。纵观本届联大对人权问题的讨论,自始至终贯穿着干涉与反干涉、违反和维护国际关系条例的斗争。一方面,一些西方国家越来越起劲地推销他们的人权观和价值观,越来越热衷于以人权问题为借口,干涉第三世界国家的内政。本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一开始,一些西方国家便纷纷出场,竭力宣扬西方的自由和民主,并宣称“在东方和西方,南方和北方,每一个大陆上,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新的自由世界的轮廓。”他们公开声称,他们保护人权的义务是没有国界的,甚至认为迫切需要任命一名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设立一个国际人权法院。在其后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议的过程中,他们对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无端攻击,或含沙射影,或破口大骂,或四下串连搞决议草案,并特别在自由选举、言论及和平集会自由等问题上大力兜售他们的主张和模式,企图强迫广大联合国成员国按照他们的意志行事。另一方面,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对西方国家的企图表示强烈反对和进行坚决抵制。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代表在辩论中旗帜鲜明地阐述了自己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对西方宣扬的错误观点进行了有力的批驳。有的指出,“人权应当从最全面和彻底的意义上来理解,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首先是发展的权利”;有的认为,“饥饿的人没有自由,一个由于经济面临危险、债务负担沉重、贸易受到威胁及微少的资源受到无耻的剥夺而没有正常生活的国家,简言之,一个处于这种地位的穷国,不是自由的国家”;有的主张,“消除物质上的贫困、社会不稳定和无知是促进人权的先决条件”,“维护人权应当以促进建立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为起点”。
经过激烈的斗争和较量,某些西方国家在本届联大上的一些主要企图均告落空。
一、人权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品
关于人权的概念和解释,实际上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对联合国审议人权问题的方法,多年来也有争论。长期以来,一些西方国家自诩为人权的卫道士,企图把人权作为他们的专利品加以推销,把他们自己的人权观强加于别人。有些西方国家的代表公然宣称“人权是绝对的”、“对人权不容许有不同的解释”。言下之意,他们对人权的解释具有绝对的权威。但是,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我们这个世界上,并存着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也不相同,生活在不同国度里的人们对人权的见解有分歧,这是很自然的客观现象,谁也不能强行划一。而且,人权的概念和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与丰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40多年来,联合国制定了几十个人权宣言和公约,使得人权的内容已不再局限于资产阶级革命初期所提出来的那些单纯个人权利,它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发展权和民族自决权等集体人权的内容。广大发展中国家通过自身经受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长期侵略、压迫的历史,深切地认识到,没有民族和国家的权利,就没有人权可言。这就是占联合国会员最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的最基本的人权观。反映这一人权观的就有非洲国家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的宪章》和其他一些地区的人权文书。显然,不同国家对人权的解释和侧重有所不同。只有承认和尊重对人权概念和解释的不同看法,才能促成国际合作,并促进和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反之,如果对不同观点采取排斥和打击的态度,把西方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强加给别人,并将此作为手段,以达到某种特定的政治目的,必将把联合国的人权活动引入歧途,毒化国际关系的气氛。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同样适用于人权问题
在本届联大的讨论中,某位西方国家的代表公然宣称,“有些人以为,对人权的关心是对有关国家内部事务的不正当干涉,这是不能接受的。”还有人更为露骨地提出一些诸如“人权无国界”、“对人权的关心不是干涉内政”和“不干涉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等许多奇谈怪论。
只要稍加注意,人们就会发现,上述种种谬论的倡导者们不外乎是想借此“捍卫”他们对别国内部事务进行干涉的权利。别人的国界统统都不要,自然也就是他们的国界的无限扩大。他们打的旗号是人权,实行的却是霸权。他们公然叫嚣,“任何国家都不能声称,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干涉内政。”这种观点是对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的严重歪曲。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联合国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和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上述原则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指出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其他国家行使选择和实行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划出某些领域来作为例外。显然,如果国际社会允许一些人任意摒弃或曲解这些原则,那就将开创一个十分有害的先例,使国际法原则所适用的领域有可能被任意扩大或缩小,为一国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推行强权政治、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提供行动上的借口和理论上的依据。
认为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的荒谬之处还在于,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国家的主权原则。我们认为,没有国家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基本人权。历史和实践证明,人权的实施必须通过国内的法律来实现,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在于主权国家的政府和有关当局,而不能由本国以外的任何势力来代替。人权并不是一种绝对和抽象的概念,也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任何权利的享受都必须处于一定的条件下,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又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是国际上公认的原则。各国根据其具体情况,将本国人民应享受的各项权利纳入自己国家的立法之中,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并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对这些权利的享受和限制作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规定。这些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由于各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尽相同,各国人民所能享受的权利的侧重面和标准必然不尽相同。例如,从殖民主义和外国侵略与占领下解放出来的国家和人民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是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与破坏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和使人民免除贫穷和饥饿。人口过多的发展中国家必然将节制生育作为当务之急的重要政策。如果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作为衡量人权状况好坏的依据,或者拿西方的模式去强行推行,甚至想跨越国家主权的界限,代替别国的政府去行使什么人权保护,那就是干涉别国内政和推行强权政治。
三、联合国人权活动应遵循的正确途径不容篡改
在当今世界上,大量存在着种族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外国侵略、占领和干涉等许多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它们不仅粗暴地践踏了人民的自决权利及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且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如不消除这些现象,普遍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就将成为一句空话。早在1977年第32届联大上,联合国就在其32/130号决议中明确地指出:“在联合国系统处理人权问题时,国际社会对于为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外国占领、侵犯和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拒绝承认民族自决和各国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有行使充分主权的基本权利等状况所影响的各国人民和个人,其人权受到大规模严重侵害的事情,应作为优先事项或继续作为优先事项,来寻求解决”。这一决议不容置疑地规定了联合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首要任务。然而,某些西方国家对该决议中所列举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问题不仅表现出极端的冷漠,甚至往往予以袒护和纵容。他们热衷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指手划脚,却不承认发展权是人权。他们口口声声说要关注世界任何角落里的人权问题,但当联合国绝大多数成员国一致赞成通过谴责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和以色列当局粗暴侵犯人权的决议时,他们往往要投反对票。他们常常以某个国家国内发生了令他们感到不悦的事件为借口向该国实行制裁和封锁,但当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要求对顽固推行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当局实行强制性制裁时,却遭到他们的坚决反对和否决。这充分说明,他们对人权感兴趣并非真是出于对人民能否真正享受到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关心,而是出于某些政治动机,是在关心人权的幌子下,输出自己的价值观念,向别的国家施加影响。正如中国代表在本届联大上严正指出的:“某些西方国家在谈论人权问题时,总想以人道的面孔出现,也常用人权要非政治化这类词藻,但实际上他们自己在人权问题上的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超过任何其他国家,他们的政治目标最鲜明,他们要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推行他们的人权观和价值观,谁不接受就向谁施加压力,就要审议谁的人权问题。”这一针见血地戳穿了某些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伪善面孔,揭露了他们热衷于人权问题的真实用心所在。
在本届联大,某些西方国家还把攻击矛头指向中国。其原因是今年6月初,我国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了北京发生的有外国敌对势力深深卷入的反革命暴乱后,中国的局势没有朝着他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没有出现他们所期望看到的那种变化。他们在失望之余,对中国实行制裁和施压的政策。他们绞尽脑汁把所谓的“中国人权问题”提到联合国讲坛,以使他们干涉中国内政的行径“合法化”。他们的这种图谋,完全置国际关系准则于不顾,遭到我国和其他一切主持正义的国家的坚决反对,因而遭到彻底的失败。这场斗争的结局清楚地表明,在当今世界上,少数西方国家想任意摆布和操纵联合国在人权问题上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务,是越来越行不通了。正义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中国这一边。我们懂得什么是人权,也懂得如何正确地维护和促进人权。百余年来的中国历史——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到八年抗战,使中国人民深知一个国家如果失掉主权,就无人权可言。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维护和促进本国人民的各项公民权利。中国宪法对于公民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时所应受的限制作了全面、明确而又细致的规定。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我们对人权的解释。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障各族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公民个人的种种权利,这是我国重视人权的具体体现。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拥有11亿人口而耕地面积又很少的国家,能吃饱穿暖,医疗卫生有保障,并受到教育,对中国人来说,这比空谈人权口号更重要。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坚持不懈地推行改革和开放政策,大力发展生产力,较快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坚持不懈地努力加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这才是真正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对人权的真正维护与促进。为此,我们不仅需要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也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国内局势,需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这样一个局面,一切都将化为乌有。我们不试图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同时,我们也决不允许别人借人权为名,把他们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强加给我们,更不允许他们干涉我国的内政。我们将一如既往,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站在一起,为坚持正义、反对外来干涉、侵略、压迫和由此造成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径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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