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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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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12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直言不讳

  执法要严
王礼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八十七件,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决定六十二件,国务院制定或修定的行政法规五百一十七件。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领域里,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工作,是否都已做到令人满意了呢?当然不是。一方面,有的重要的社会关系还没有法律加以调正,例如已成立了那么多公司,却没有公司法;另一方面,很多人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目前,人们议论较多的,一是在环境保护法颁布以后,一些工厂并没有按照环保法的规定认真治理“三废”,继续污染水源、空气、土地;一是森林法颁布以后,有些地方滥砍滥伐现象仍然相当严重,对毁林行为执法不力,打击不狠;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占用耕地建私房的违法行为,在许多地方仍不断出现。
例如,某市的郊县,每人平均耕地本来就少,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违法占地建房的面积竟达三千五百零三亩。出现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建房占用耕地,需经乡政府审核报县以上政府批准。但这个市郊县的不少用地批文,是由不具有主体资格的乡基建站、村镇规划办公室等单位批准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建房,乡政府批准即可;于是,有的乡政府就自作主张,把农民房前屋后的自留地作为非耕地批给农民建房。当这些违法现象被县政府发现后,因房已建起,只好无可奈何地加以默认。
上述情况说明,一项法律颁布以后,一定要从生效之日起就严格执行。不仅要严格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原则,而且要严格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一项法律颁布以后,不从生效之日起就严格执行,那就会降低法律的权威,在群众中引起思想混乱。既然是法律,那就从始至终都要严格执行。要在执法问题上做到“善始善终”。在“严格”二字上下功夫。
我国社会要保持长期稳定,在极大的程度上有赖于建立起法制的权威。管仲说过:“百官服事者离法而治则不详”,只有“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以法制行之”,才能使社会长治久安。这些话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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