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阅读
  • 0回复

南希案与“死亡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15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科技与社会

  南希案与“死亡权”
本报记者 仓立德
近来发生在美国密苏里州的一桩案子,不独惊动了华盛顿联邦最高法院,而且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案情并不复杂:六年前,二十六岁的女子南希·克鲁松不幸惨遭车祸,造成大脑死亡。此后一直毫无知觉地躺在医院里,靠人工插入体内的饲管维持生命。这所医院的神经病学家最近称,她可以在这种“持续的植物状态”中继续生存三十年以上。南希的父母去年曾请求除掉维持她生命的饲管。理由是,他们不愿看到爱女再受几十年折磨,希望让她平静地辞别人世;况且南希在出事一年前曾向她的朋友表示过决不愿像“植物”那样活着。岂料密州最高法院以没有“清晰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确定南希本人的意愿为由,拒绝了这项请求,并强烈表示说,州要保护个人“对生命的绝对权利”。南希的双亲无奈,只好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首次遇到这样的案例。去年十二月六日,持截然相反立场的两方对簿公堂时,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结果,面对大法官们的严词诘问,各方似乎都难以自圆其说。问题的焦点在于,美国宪法是否保障个人选择死亡的权利。南希的家庭律师科尔比认为,宪法保障个人权利不受州的侵犯。尽管州有权保护人的生命,但这种权利不能无条件地适用于任何情形。在南希案中,南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疗;在本人无知觉情况下,与她关系最密切的家庭可以替她作出抉择;州决定南希继续接受强插在她体内的饲管实属侵权。女大法官斯卡利亚反问道,如果一个头脑清醒的人想死,州应当允许他拒绝饮食吗?如果家庭的决定违背了个人的正当生存权利,难道州不应设法保护他的生命吗?
密苏里州助理司法部长普来森强调,在此案中,密州并未侵犯个人权利;只是在南希的个人意愿无法判明的情况下,州才决定保护符合她个人权益的生命;由家庭决定一个无知觉的人的死亡是没有宪法依据的。在大法官斯蒂文斯的追问下,他进一步说明,即便是神智清醒者,州也可以依法否决他本人拒绝饮食的选择。大法官肯尼迪就此表示,果真如此,那就根本无需谈论无知觉者是否还有个人选择权。
虽然南希的命运目前还不得而知,但可以预料,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最终裁决将在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美国地方法院在过去十年中已积累了数十起类似的棘手案例;而且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这类纠纷还会更多。南希案将为顺利解决这些诉讼确立权威性的“先例”。其次,在涉及家庭与无法明确陈述个人意愿的儿童、精神病人、老年呆痴症患者等之间的关系时,此案将为界定“个人选择权利”提供某种法律示范。此外,有人认为,此案的实质不是“个人死亡权利”,而是“决定他人死亡的权利”,因此必然牵涉许多伦理道德、责任义务、感情心理等复杂问题。还有如何界定“死亡”的问题。如果“大脑死亡即人体死亡”这个概念可以确立,又会产生可否摘取跳动着的心脏或其他器官供别人移植等问题……
南希案受到美国法律界、医学界、舆论界及不少社会团体的瞩目,看来是不足为奇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