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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业户有关政策法规八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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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17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个体工商业户有关政策法规八问
一问:个体工商业户享有哪些经济权利?
答:一、采取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二、可以请帮手、带徒弟;三、外出经营,可保留原来所在城市的户籍;四、可启用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五、可取得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货源;六、可拒绝交付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收取的费用和提高标准的费用;七、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控告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问:个体工商业户应尽哪些义务?
答:一是依法纳税照章缴费;二是遵守国家物价管理条例;三是遵守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经营;四是接受群众监督;五是接受税务、工商、卫生等有关管理机关的管理。违反上述义务,政府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扣缴或毁坏营业执照。
三问:哪些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建帐?
答: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经营规模小,无建帐能力,而聘请财会人员又有实际困难的个体工商业户,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但必须建立购货簿和发票及其它收支凭证粘贴簿。
四问:目前国家对个体工商业户征哪些税?
答: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经营活动,由于经营的行业、方式和品种不尽相同,因而就纳税事项来说,目前主要涉及到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
除此之外,有的个体工商业户还涉及到屠宰税、盐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五问:为什么要缴“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条文,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按营业额或营业收入收取管理费。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费用等。
六问:税金与管理费的区别是什么?
答: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的,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这是区别税与非税的主要标准。税金是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数额,而管理费是国家某些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为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一定费用,如公安、民政、交通管理、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收取的手续费、治安费、卫生费等都属管理性质的费用。收取的管理费一般要遵循服务的原则。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用于市场设施、开展市场宣传活动,支付集市聘用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而纳税人依法缴纳税金,都直接纳入国家预算收入,遵循无偿的原则,税务机关不予提供额外服务。
七问:个体户外出经营要办哪些手续?
答: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繁荣城乡经济,扩大商品流通,保护合法经营,个体工商业户可携带产品、商品运销到全国各地去经营,也可到全国各地去提供劳务服务。
凡固定个体工商业户出省、出市或出自治区经营,必须持营业执照。其中经营饮食、食品业的还须持卫生许可证,向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外出营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证件,向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所(局)申请核发《固定工商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其中,一联填发税务机关存根;一联交持证人凭以运销,经销地税务机关核查盖章后,持证人带回交原填发税务机关,凭以纳税,一联交经营地税务机关存查。
八问: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商品的价格如何掌握?
答:个体工商业户从国营工商企业和集体企业按批发价格购进的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使用物资部门供应的原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可参照国营同类产品价格,按质论价出售;自行采购的议价商品,允许随行就市出售。服务业、修理业、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国营同类收费标准的毛利率规定,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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