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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个区人民法院用集体调解办法清理了积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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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7-18
第3版()
专栏:

北京市三个区人民法院用集体调解办法清理了积案
李文
“三反”“五反”运动后,北京市外城、中城、北城三个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及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采用了群众性的集体调解方法。采用这一方法的结果,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得到了贯彻,“坐堂问案”的旧作风得到了克服,因而在短期内处理了许多积压很久的案件,司法工作的效率显著提高。这种集体调解案件的方法,是按照以下的步骤进行的。
一、按照性质把各种案件作一分类。如债务案可分为借贷、买卖欠款、合伙、工商承揽等。每一类再分成若干小组,便于进行调解。原则是工商债务案按行业分组进行调解;婚姻、房屋等案按地区分组进行调解;在分组以后,就按照各类案件的性质,分别吸收有关单位的代表和积极分子,共同参加调解。如在处理工商债务案时,即可吸收工会、行业公会及工商联合会的人参加;在处理婚姻案件时,吸收民主妇女联合会的人参加;在处理房屋纠纷的案件时,吸收街道积极分子参加。这些团体的代表和积极分子所参加调解的案件,都发生在本行业、本地区内,或者和自己的工作有关,所以他们一般的都了解成讼的症结、当事人的历史和思想情况,因此他们能够帮助人民法院迅速而正确地处理案件。
二、由法院召集有关的群众组织的代表和积极分子,共同分析研究案情,弄清事实,了解当事人的思想情况,找出成讼的关键,并提出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办法。对于某些重要的、复杂的案件,还应在干部的掌握之下,组织积极分子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然后开准备会议,由法院的负责人向干部和积极分子讲解政策、任务和工作方法,并具体分工:由干部掌握政策,审核调解结果;积极分子协助进行说服调解。
三、召集当事人开会,由法院负责人根据各类案件的成讼症结,具体地说明人民政府处理群众纠纷的原则和办法;对当事人的思想情况(如有些案件的当事人,抱有“争气不争财”、“到了法院就是刀兵相见”等等的思想,阻碍着调解工作的进行),进行分析批判,克服双方互相对立的情绪;并说明积极分子协助工作的意义,便于积极分子进行工作。在讲解政策时,应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尽量做到简明生动,少讲空洞的大道理。
四、和当事人开会后,即可按照案件的不同类型,将当事人分成小组,由积极分子掌握,进行集体调解。但因当事人之间尚有对立情绪,所以不宜于马上进行调解。最好先在组内进行酝酿,动员当事人双方自行见面和解。在和解过程中,掌握小组的积极分子要照顾全面,同时也要有重点地帮助一些当事人达到和解。事实证明,如果积极分子掌握得好,他们可以起很大的作用,使案件得到和解。九区曾采用集体调解的方法,处理了这样的一个债务案件:有一营造商人包了一处修缮工程,原议定工价一百三十万元,但当时未立合同。后来,这个营造商人要一百六十万元,对方不愿意,因此告到法院。在集体调解时,这一案件即由橡胶业小组处理。橡胶业小组深悉这个商人的底情,知道他是想多要工价,而且知道他未领营造业执照,未缴行商税。在小组讨论时,这个商人仍很狡猾;但在参加调解的一个橡胶业积极分子揭穿了他的不正当行为后,他立刻就无话可说了,因而这一案件顺利和解。在酝酿和解的过程中,掌握小组的干部或积极分子,应随时在当事人中发现和培养积极分子,动员他们用现身说法的办法帮助别人调解纠纷。这种作法收效很大。例如,有一位三轮车工人撞翻了一个纸烟摊。经集体调解,他承认了错误,赔偿了烟贩的损失。法院干部就动员他参加调解工作。他在调解一件油债纠纷时,对欠债不还的人说:“我撞坏了人家的纸烟,还要赔偿;你用了人家的油还有什么话说呢?一次拿不出,可以分期付款。”当事人认为这话正确,结果就这样定了案。
五、对于不能自行协商和解的案件,必须适时地转入小组评议,以免时间拖长,造成“疲劳调解”的现象。如果有的案件经过评议仍不能和解,而法院又掌握了真实的案情,就可以采纳群众评议的意见,当场宣布判决。
六、对于在调解会上不能和解的案件,应动员积极分子在会后继续进行调解,定期作最后处理。这种案件虽然不能马上作出结论;但所缺乏的也只是一部分材料,经积极分子在会后协助调查,即使不能和解,也很容易判决了。此外,凡经积极分子调解成功的案子,可在自愿原则下动员积极分子协助执行。
采用这种集体调解方法的结果,首先是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有效地清理了积案。北京市三个区法院五月份共结案三千八百零七件,其中用集体调解方法而处理的案件约占传到案件的百分之七十五。一般司法干部每日平均结案三件,有的可以结四件(包括准备处理案件的时间在内)。这样高的工作效率是过去从来没有的。其次,给群众减少了许多麻烦。过去一件案子,往往经过递状、应传、庭讯,三讯五讯不能了结,耽误了群众的不少生产时间和工作时间。如果再遇到黑律师和坏分子挑词架讼,从中敲诈,则群众损失更大。现在,由于采用了集体调解的方法,不但避免了人力物力的浪费,敲诈勒索的事情不可能发生,而且使干部认识了群众的力量,改变了过去那种单纯“坐堂问案”的脱离群众的作风。
这次所采用的集体调解方法,已比过去的集体调解方法发展了一步。过去的集体调解,只是集中案件当事人,向他们讲解政策,然后由干部一案一案地进行调解。这实际上只是节省了讲解政策的时间,并未做到依靠群众、由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纠纷。这一次所采用的集体调解方法,则在法院的领导之下,进一步发挥了群众组织和积极分子的力量,通过自行和解和小组评议,在群众的内部展开了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此做到了使当事人口服心服,较之过去的集体调解在走群众路线方面要好得多。许多当事人说:“我们进法院时脸是长的,出法院时脸是圆的。”意思是说生着气进来,笑着出去了。当事人赵如桂说:“我这次参加集体调解大会,不仅解决了自己的问题,并且学习了许多政策。我希望以后多参加这样的会。”这就说明集体调解的方法,是提高群众觉悟水平,加强人民内部团结,解决群众纠纷的有效方法。
集体调解的优点很多,但也必须注意防止以下的偏向:(一)不讲政策,只是无原则地用“和稀泥”的方法进行调解;(二)调解案件只能用民主说服的方法,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因此必须防止和纠正某些干部和积极分子可能发生的违反自愿原则、强制进行调解的做法(北京市即曾发生过此种情形,不过只是个别的)。(三)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法院及时判决,千万不要因强调调解,反而把诉讼拖延下去。有的地方过去曾发生过这样的偏向,今后不应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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