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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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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19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专论

  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
一丁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对促进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但是,最近以来国际上出现一种论调,说什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过时了,现今的国际关系应以人权为基础,实质上是否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把西方的人权观念和政治制度强加给其他国家。这是当前国际关系中一种违反历史潮流的有害倾向,必须予以摒弃。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1954年中国、印度、缅甸3国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中印、中缅发表的联合声明中,3国政府提出了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双边关系和在它们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的原则,认为“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中,它们将形成和平与安全的坚固基础。”
五项原则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广大新独立的亚非国家的积极赞同和支持,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在国际间激起了巨大的反响。五项原则不仅在倡导国各自处理双边关系的国际文书中一再得到确认,而且在一系列的国际文件中,在许多重要的国际会议上都不断被引用和重申,被认为是“现代最受称颂的概念之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建立新型的国际关系,促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五项原则对其后提出的一些国际关系原则以及一些重大的国际文件所产生的影响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也是显著的。
在1955年亚非万隆会议上,中国和印尼建议将五项原则作为会议的指导思想,得到许多国家的响应,认为“五项原则是建立新国际秩序的正当方法,可以作为扩大亚非国家之间合作的真正基础”。万隆会议“宣言”中提出了著名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国际上普遍认为,万隆原则是五项原则的引伸和发展。这是五项原则最早见诸于多边国际文件中。
1957年第十二届联大上,会议列入了一项题为《各国和平共处原则宣言》的议题。有些国家代表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特别是在万隆会议上的重申,促进了接受这些原则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假如联合国大会呼吁各成员国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都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必将大大有助于国际局势的改善。大会后来通过了标题改为“各国和平和睦邻关系”的第1236(Ⅻ)号决议,该决议反映了五项原则的基本思想和各项原则。这是五项原则第一次以联大决议的形式得到了世界范围的确认。
1970年联合国第二十五届大会不经表决通过了一个由64个国家为共同提案国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及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这被公认为是现代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之一,是《联合国宪章》载列的各项原则的补充和具体化。《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制订和内容与五项原则之间存在着某种渊源和发展关系。1961年第十六届联大上,12个亚非国家提出“审议各国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原则”的议题项目。在该议题的审议中,许多国家指出:对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编纂,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制订《国际法原则宣言》可以使近年来在万隆亚非会议、贝尔格莱德不结盟首脑会议和亚的斯亚贝巴非统首脑会议通过的区域性宣言和当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得到确认,并制订成世界性的文件。《国际法原则宣言》虽然没有使用最初的“各国和平共处”的名称,原则内容也有增加,但其实质内容如前。有学者将之称为是在“最初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骨头上添加了肉。”
五项原则的一个基本思想是任何国家都应享有完全的主权,一切国家主权平等。这当然包含反对殖民主义、种族主义,支持民族解放运动的思想。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给各国人民的反殖斗争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武器。
很多不结盟国家是积极倡导和奉行五项原则的国家,第一、二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都对五项原则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不结盟国家对五项原则的传播和发展,特别是扩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联合国的影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中国是五项原则的倡导者之一,为传播、推行和发展五项原则发挥了特殊的作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始终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发展对外关系的基础。不仅在50年代同许多亚非国家发表的共同文件或签订的各种条约中一再重申五项原则,而且在以后的国际关系中始终如一地坚持五项原则,在与90多个国家的建交声明或公报中都重申和确认了这些原则。中美上海公报和中美建交公报,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及去年5月发表的中苏联合公报这些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外交文书都重申了以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相互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不仅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愿望,而且完全适应现代国际关系发展的普遍需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富有强大的生命力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由掌握了自己命运的新兴国家提出,这在国际法的发展史上是少有的。其传播之迅速,影响之深远,也是国际关系上罕见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是由下述根本原因所决定的。
首先,五项原则是伴随新型国际关系而产生发展的,因此它们突出地反映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最本质的特征。
倡导和积极奉行五项原则的国家大都是历史上深受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压迫和旧的不平等国际关系之害的弱小民族。战后十几年中,广大殖民地国家纷纷取得民族独立,迅速成为国际舞台上一股不可抗拒的力量。第三世界国家基于历史的原因,要求在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等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国家关系。五项原则作为旧国际政治秩序、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对立物反映了现代国际关系中这种民主的思想和时代的特点。
其次,五项原则概括了国际法上主要的基本原则,并赋予反映新型国际关系的内容和解释。
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突出了国际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表现为对内的至高无上和对外的独立性,而领土完整又是国家主权所必要的前提。互不侵犯,即应在国家关系中排除以武力相威胁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手段。这已为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大量的国际法律文书所确认。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保证各国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这也是在现代国际关系中最受重视和被反复强调的重要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把平等与互利结合在一起,不仅着眼于法律上的平等,而且要求事实上的平等,既反对以强凌弱,以富压贫,也强调大小、穷富国家之间的彼此尊重和互助互利。和平共处是针对战后逐渐形成的国际关系多样化格局提出的一条重要的新原则。战后实践证明,这条原则不仅适用于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而且也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
一个时期占主导地位的国际法思想和基本原则总是反映了该时期国际关系的特点。传统国际法是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族国家成立而逐步形成的。资产阶级作为新兴阶级,其民主思想在国际法中也有所体现。如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原则等等。但众所周知,传统国际法仅限于“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广大弱小民族根本不被视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政治上、法律上与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尤其是到了帝国主义时代,殖民掠夺,强权政治,侵略战争使这些民主进步的原则只剩于纸上。俄国十月革命诞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战后,新中国的成立,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独立,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给国际法的内容注入了新的民主思想。五项原则第一次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提出,它既是对一些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申,又赋予它们以反映新型国际关系的内涵和解释。
第三,五项原则是在承认当代国际社会千差万别的民族国家长期共存的现实基础上而提出的,其出发点是各国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中应当在严格遵守国际关系共同准则的基础上求同存异,和平共处。
作为国家关系的一般原则,五项原则政治上要求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彼此尊重,经济上不分贫富、发达落后,平等合作,互惠互利。这种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国际关系准则要求在国家关系中排除不同意识形态的障碍,克服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矛盾,融洽各种文化、历史和传统之间的交往。战后国际关系的发展证明,无论是集团政治,还是霸权主义,在国家关系中以社会制度划分阵线,以意识形态决定亲疏,以政治地位推行政策,以经济实力强加于人都是行不通的。在当今以民族国家为单位、为特征的国际社会中,维持正常和睦的国家间关系,各国必须寻求彼此可以共同接受的关系准则,以克服彼此的差异,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争取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实践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经受住了战后国际关系错综复杂的变化,在处理各种不同类型国家间关系中显示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人权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国家关系的基础
战后国际人权领域活动发展迅速,对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都有很大影响。但是,能不能因此断言,人权已成为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当今的国际社会是一个以民族国家为主体,各种社会制度并存的社会,今天的国家关系只能建立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基础上。
国际法是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国际法并不以各国需要有一致的文化、意识形态或社会经济制度为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因为其实质上一般地反映了各国的共同利益和需要。体现民族国家特征的基本法律原则,如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不侵犯原则等,在战后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大量的国际法文书中得到反复的重申,为各国普遍接受,成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国提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主张,也正是因为五项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准则。“国际法的特质正是在于把主要是独立的国家连结成为法律的社会。”(亨金等著:《国际法案例资料》)
毋庸讳言,在国际法的渊源、解释和适用上,各国历来存有分歧。由于国际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西方大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影响,其中一些带有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色彩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受到发展中国家和广大中小国家的批评和摒弃。此外具有区域和集团政治性质的法律原则也被拒绝作为一般国际法原则而普遍适用。因此,作为指导国家关系的一般原则,应当是那些被各国普遍接受的、公认为维持国家间交往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主张国际关系以人权为基础,实质上是要否定国际法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维系现实国际秩序的基础。国际关系主要通过国家的行为而实现。无论是西方、社会主义国家,还是第三世界都一致认为应该在这个范围内处理彼此的关系,这是由于各国本身要维护自己的独立。
近年出现一些新的国际法学说,将个人也视为国际法主体,并进而主张在人权问题上放弃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这种主张受到各国不同程度的拒绝和反对。对于废除国家主权的概念,认为它已过时的说法就连西方法学家也认为是错误的,因为这个概念是建立在民族感情和人民心理之上的,是根深蒂固的。个人的社会性不能脱离国家的特性决定了在国际法上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不能排除适用国家主权原则。
各国接受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是它们负有不干涉内政的义务。不干涉原则主要与各国的独立与主权联系在一起。主张国际关系以人权为基础就是要排除一般国际法原则的适用,就是允许一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可以不遵守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义务,而要另一些国家放弃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权利。有的人荒谬地主张人权法是“更高的法”,甚至提出可以因此而排除《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适用而动用武力。这类主张常被用来作为推行强权政治的口实,显然是与现实的国际政治背道而驰的。必须承认,诸如此类的建议没有一个得到当今世界上主要政治力量的有力支持。对于传统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干涉,各国至今持有保留。基于人权理由干涉他国更遭非议。“国际社会这种明显的保留态度说明,各国不仅不愿意为给予一国这种权利而损害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而且也反映出在什么是人权上缺乏共同的主张。”(阿尔逊编著:《国际人权法》)尽管国际上主张“以人权为核心”的理论凡此种种,现代国际法依然以主权国家为核心,国际关系的本质还是民族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第三,主张国际关系以人权为基础,将某种价值观念强加于别国,只能导致国家间的摩擦和冲突。
在人权的理论概念、法律观点以及实现的标准和途径等问题上各国存在很大分歧。西方强调个人的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发展中国家则要求生存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概念的出现从更深层反映了西方人权思想与其他国家的人权主张所基于的价值观念上的矛盾。人权的解释和实现标准最终受制于一国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异同,容易引起不同政治制度国家之间的争议。试图将基于某种意识形态的人权概念和法律规定强加于其它国家,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企图以此作为各国行为规范和利益的最高共同标准,更是不现实的。
当前在国际人权领域和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某些西方国家常常以自己的价值标准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西方大国必须承认,他们自己对在人权问题上的非法干涉的狭窄定义并非得到普遍接受。它们卷入其他国家事务的能力,无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社会的,都远比其他许多国家卷入西方事务的能力要强得多。”应当指出的是,有些西方大国硬以自己的人权标准“关注”别国内部事务,对别国横加干预和指责,甚至实行“制裁”,施加压力,迫人就范,常常导致了国家关系的紧张和冲突。中国平息反革命暴乱后一些外国势力对我国内部事务进行粗暴干涉,严重损害彼此间的正常友好关系,就是一例。如果接受国际关系以人权为基础的“理论”,承认利用人权“关注”别国内政为合法,国际关系会出现什么局面,是不难想象的。
中国积极倡导并始终不渝地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被广泛接受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35年来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历史的经验证明,国家关系应当也只能建立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法原则之上,而不能建立在反映不同意识形态的人权概念之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发展国家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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