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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法学界人士指出 台湾“两岸关系草案”有悖法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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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21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首都法学界人士指出
台湾“两岸关系草案”有悖法理
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王炽)首都部分法学界人士今天在中国人民大学研讨台湾当局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认为这个草案在许多地方有悖法理,严重损害大陆和台湾人民利益,给两岸人民的交流与往来设置障碍。
参加研讨的学者、教授指出,台湾“法务部”为“确保”所谓台湾“安全”,于去年2月拟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后经审议、修正,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会报”于去年10月通过这个草案,增加了许多带有限制性和歧视性的条文规定。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台湾法律研究所的顾永中、郭伟成说,“草案”对两岸人员及经贸、商务等方面的交往,限制范围更宽、限制事项更多。如:原“草案”只限制台湾公务人员、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到大陆投资或从事直接贸易,目前的“草案”在此基础上却增加了不得在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或直接从事其他商业行为的规定。另外,对于两岸间投资、贸易行为的处罚显得更为严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希坡等人认为,决定是否享有财产继承权是不应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而这个“草案”却把所谓“参加叛乱组织而尚未脱离者”,作为剥夺大陆人民正当继承在台湾财产权利的先决条件,这是毫无道理的。除此之外,“草案”还对于大陆人民继承总额增加了更为荒谬的限制,直接违背了法律关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精神。
参加研讨的学者、教授指出,近年来两岸人民交往迅猛发展,台湾当局制定的这个“草案”仍然抱残守缺,远远落后于时代的需要,肯定是行不通的。他们奉劝台湾当局以海峡两岸人民根本利益为重,三思而行,取消“草案”中不合法理的规定,为实现直接“三通”和祖国和平统一做些实实在在的事情。
研讨会由全国台联、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台湾法律研究所和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联合举办。全国台联会会长林丽韫到会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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