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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实行督察员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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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23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瑞典通讯

  瑞典实行督察员制度
本报记者 顾耀铭
瑞典的法律、法令很多,为了监督法律的执行,它除设立各种司法机构外,还建立了督察员制度。
记者最近采访了新闻督察员卡尔斯。他是律师出身,已连任3届新闻督察员,同时还担任全国反行贿委员会主席。
据卡尔斯介绍,瑞典的督察员制度始于1809年,后不断完善。目前,几乎各行各业都有督察员,有议会督察员、市场竞争督察员、维护消费者利益督察员、就业机会均等督察员、反种族歧视督察员和维护新闻法督察员等等。督察员通常由律师担任,由议会、政府或新闻委员会等机构任命,任期一般3年。每个督察员都有严格的工作范围,他在日常工作中有权自己作决定,不受任何人影响,但每年要写出工作报告供上级机构审阅,如不称职即被撤换。
督察员首先要听取公众意见。任何人都可向督察员提出申诉。督察员接到申诉书后,就调查核实。如发现投诉理由不充分或不正当,督察员可向申诉人说明,并将申诉书退回;如投诉理由充分,但还不构成犯法或违背职业道德,督察员即向当事人指出其错误,在他和申诉人之间调解,使矛盾得到妥善解决;如果问题十分严重,督察员有权立案调查,并向法院提出控告。
督察员的大量日常工作是,向公众和有关当局解释法律和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在负责的范围内检查执法情况,公布每月的检查结果,对廉洁正直的予以表扬,对不负责任、违法侵权的予以揭露和批评。
卡尔斯很热爱这项工作,他认为设立督察员制度有下列好处:在瑞典,向法院起诉,请律师要花很多钱,程序也非常复杂,需等很长时间才有结果。向督察员申诉是免费的,而且手续简单,只要写出申诉书就行了。
督察员收到的申诉书大多是指责各种不负责任的现象,但不属于违法行为,不需法庭出面仲裁。卡尔斯遇到的大量申诉是指责报道失实,如确是报社的错误,他就建议报社负责人同当事人面谈,当面道歉或登报更正。如问题严重,督察员才向法院提出控告。例如一年前,警方在调查帕尔梅遇刺案时,曾拘留一名库尔德人。3家报纸匆忙登了他的照片和名字,宣布刺客已被捕。但第二天,他被释放了。他向卡尔斯提出申诉。卡尔斯认为这是一件严重违犯新闻法的事件,向法院提出起诉,最后法院对3家报纸共罚款20万克朗(约合3万美元)。
督察员都精通法律,可随时回答公众提出的问题,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卡尔斯谈到,有些问题连报纸总编辑也怕掌握不好,需打电话向他请教。由于督察员的工作情况定期公布于报刊,这也形成了一股舆论压力,促使人们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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