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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属于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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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1-24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谁属于宣告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
编辑同志:
我单位李全洲同志于1985年6月患视神经炎,治疗无效,产生了悲观厌世的念头。1986年11月4日,他离单位出走,经单位多方联系查找,已有3年无音讯。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李全洲同志的各种关系均在单位,请问:单位算不算利害关系人?有没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全洲同志为失踪人?
             辽宁凤城满族自治县 黄国英黄国英同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满两年,经过邮政、电讯等方式联系而没有任何音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民为失踪人。宣告公民失踪与宣告公民死亡不同。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消灭,与失踪人的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只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以及解决与失踪人有关的债权、债务问题。宣告死亡是法律规定的,推定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
民法通则规定,提出申请公民为失踪人的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即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失踪人的单位为利害关系人。因此,你单位也就没有权利申请李全洲同志为失踪人。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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