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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结合合同”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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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7-22
第2版()
专栏:

关于推广“结合合同”的几个问题
阎顾行 姜君辰
吉林省永吉县二道沟村供销合作社与薛云虎互助组签订“结合合同”,取得初步成绩后,东北各地都先后仿照试办。截至五月底,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六百六十七个供销合作社与互助组及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了常年的、全面的或短期的、部分的“结合合同”。
在短短两个月中,东北各地推行“结合合同”的结果,已充分证明了它在巩固和发展农村生产,以及扩大城乡物资交流上的作用。
“结合合同”一方面解决了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物资供应和农产品的推销问题,使得这些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集中精力安心于生产,为生产与扩大再生产创造了有利条件。黑龙江绥化县新胜村栾长发互助组和合作社签订“结合合同”之后,组员都说:“这回放心生产吧!和合作社拧成一股绳,坚决走新道路!”他们放下了愁买愁卖的担子,少上街、少误工。热河省杜昌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万寿供销合作社签订“结合合同”之后,初步计算该社三十七个劳动力今年可较一九五一年节省四百一十个工。
另一方面,通过“结合合同”,供销合作社在业务经营上心中有了数,使供销计划能与客观需要一致,缩小了经营上的盲目性。黑龙江省黑河区二十二个合作社与互助组订了六十六次具体执行合同,推销达一亿八千万元的农民的产品,扩大了推销业务。吉林省榆树县检查了三个“结合合同”的执行情况,其中生产资料的供应都百分之百的满足了互助组的要求。大部基层社主任在试行“结合合同”之后都认为:“这回工作搞好了,保证能扩大业务,保证农民能往生产上使劲!”
在推行“结合合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例如推行“结合合同”还不平衡,具体表现在东北北部多,南部少;乡村多,市郊少。其次是在签订合同时有的未通过群众充分讨论,即由双方负责人签订;此外还有少数干部有“凑新鲜、赶浪头,不着边际的盲目结合”的现象。以上几种情况,值得各级联社领导上的严密注意,并及时检查纠正。
东北区各地合作社在推行“结合合同”中已摸索了一些经验,并创造了一些新的办法。
在供销合作社和互助组、生产合作社签订“结合合同”之前,必须加强对合作社干部和互助组组员、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彻底了解“结合合同”的政治意义以及经济意义。必须批判供销合作社干部的“怕麻烦”、“怕负责”、“只对互助组有利,对合作社好处不大”等错误思想;对互助组组员、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也要说服他们,改变他们的“结合不结合都一样生产”、“合作社耍花招”等错误想法,以解除双方的思想障碍。
供销合作社和互助组、生产合作社签订“结合合同”时,必须在自愿互利、实行广泛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签订合同时要和群众充分商量,任何强迫命令、形式主义的作法,都须努力防止,并在发生后及时纠正。签订合同必须做到使双方互利,任何强调单方面利益都是错误的。为此,在供销合作社方面要公开商品成本,在互助组方面不拖欠、不马虎,双方坚守信用。
“结合合同”的主要特点——也是主要优点,在于双方都有计划;并通过合同的约束力量来保证计划的实现。因此,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地帮助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精打细算,订立生产、购买的精密计划。在生产方面,也应根据国家生产政策、农民需要及销路等,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与不生产什么。如此,国家就可以通过供销合作社来指导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商品粮、工业原料的生产与副业生产。在购买计划方面,要根据农民的购买力与货源来决定,并应说服农民群众多购买生产资料,少买非必需品。对某些新商品,或对某些商品的代用品,凡是今天提倡使用的,应说服农民打破其旧习惯,予以试用。同时,供销合作社要根据
“结合合同”和国营商业、上级社签订进、销货合同,以保证商品来源及农副产品的销路,只有这样制订的计划,才易于实现。
在推行“结合合同”的初期,不应追求合同内容的尽善尽美,而是老老实实能做到几条就订几条。松江宁安县兴华村的“结合合同”,就是从预购朱荣连十二个猪仔,供给他六百斤豆饼开始的,这样,就影响了其他互助组员,经过推销馀粮、供应生产资料,进而签订了全年的“结合合同”。这种由小而大、由简而繁、由局部到全面的结合,从实践中提高群众认识的做法,是完全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它的发展也是稳固的。 “结合合同”签订之后,供销合作社和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之间必须签订具体的执行合同,以保证“结合合同”的实现。黑龙江省合作社在重点试验中,创造了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合同(一个季度或一个月一次);商品作物的赊购、预购合同(一年一次);手工业品和副业产品的临时推销合同。此外,还采用订货单的办法,以弥补临时性的供销需要。这些都是保证合同执行的好办法。吉林省二道沟供销合作社还创造了内部的“联系合同”,明确了计划、会计、采买、推销人员的责任,并相互督促检查、相互比赛,以保证计划的完成。松江省兴华村供销合作社和互助组签订“结合合同”后,双方都修订了爱国公约,保证“结合合同”的实现。此外,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与生产合作社、互助组间的密切联系,黑龙江省把互助组的组员、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发展成为供销合作社的社员,按生产小组编成社员小组,成为供销合作社的最基层组织,选出供销组长(即社员小组长),负责经常地与供销合作社发生业务联系,并代表互助合作组织向供销社提出意见与要求。黑龙江、辽西、热河等省实行了供销合作社主任和互助组长、农业生产合作社主任相互邀请参加会议,交流意见、提出要求的办法。也有的更进一步,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任,选举为供销合作社的理事或监事。这些联系关系,对于互相检查工作、及时修订、充实计划,都有莫大裨益。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推行“结合合同”必须加强各级联社,尤其是县联社对这一项工作的领导。县联社要加强检查工作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具体帮助基层社解决困难;更要大力支持基层社的供销业务,使之及时满足互助组的要求。此外,更要经常和当地党政密切联系,经常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好的、批评坏的,以保证这一工作能稳步而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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