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阅读
  • 0回复

对不登记结婚的现象怎么办?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17
第6版(读者来信)
专栏:征答应答

  对不登记结婚的现象怎么办?
编者按:本版2月28日刊登了《对不登记结婚的现象怎么办?》的征答题后,许多读者纷纷写出应答。现将应答来信选登两封,同时公布一则征答题。
应答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王秀山来信:根据我在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地方“结婚”不登记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制止这一现象,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制止违法婚姻,从根本上说有赖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而且重点在农村。所以,应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婚姻法普及和深入。
完善制约制度。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只规定了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给予法律制裁,但过于原则、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婚姻的当事人不能有效地依法制裁。这必然造成人们结婚“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的心理。对现行的婚姻法规应进行补充,增加有关对违法婚姻制裁的规定,以便为查处违法婚姻提供法律依据。目前,急需建立起一套与个人切身利益挂钩的制约机制,如:违法婚姻者,不能确认为合法家庭;凭结婚登记证书,户籍部门才予办理户口迁移;土地管理部门才予分配宅基地、口粮田和责任田;计划生育部门才发给准生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生育,视为计划外生育并给予制裁;违法婚姻当事人不能评为先进等。
领导高度重视。结婚登记关系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关系到精神文明建设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支持婚姻登记人员依法办事,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提高婚姻登记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制止一些地区借办理婚姻登记乱收费,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搞好群众监督。一些地区创办了红白事理事会,对制止违法婚姻,发挥了监督管理作用。有些地区将禁止违法婚姻的有关条款写入乡规民约,发挥社会道德的约束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得好,制止不登记“结婚”现象就有力量。
湖北省蕲春县大同镇政府宋立珍来信:去年7月至9月,有关部门调查了我镇1981年至1989年6月实际成婚的2248对男女青年,发现未登记结婚的有987对,占43.9%。镇党委和镇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办了56期培训班,分期分批轮训青年男女8740人次,大力宣传婚姻法等法规。二是以村为单位成立27个红白事理事会,让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三是实行婚前培训、检查制度。镇党委、镇政府明确规定:不登记“结婚”的,不准迁移户口,不分责任田和房地基,不批生育指标,不准当干部,不予救济和优抚。镇里还通报批评了过去出具假证明的14个单位和有关人员,重新将过去1245份婚姻档案分类整理,完善手续。这些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869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夫妇,领取了结婚证书。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