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0阅读
  • 0回复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评选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的指示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7-23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关于评选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模范及拥军优属模范的指示
一、几年来各地优抚工作有很大成绩,广大人民与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的政治觉悟和工作积极性,有显著的提高,涌现出不少的模范人物与事例,创造了很多好的制度和办法,许多地方召开了乡的烈、军属座谈会和县以上的烈属、军属模范代表会议(包括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与拥军优属模范),在会议上检查工作,交流经验,相互评比,选举模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为此,本部决定自一九五二年秋收以后,至一九五三年春节前后,在全国进行一次评选优抚模范的运动,希各地立即开始计划与筹备。
二、优抚模范分为:(一)烈属、军属模范;
(二)革命残废军人模范;(三)复员军人模范;(四)拥军优属模范,分集体与个人两种:集体为模范乡(村)、模范代耕组;个人为模范干部与模范群众。模范条件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其原则:在干部与群众方面,应是对拥军优属工作有正确的认识,能够经常帮助烈属、军属等解决生产与生活中的困难,有实际的表现与成绩,而为群众所公认者;在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方面,应是对自己的政治地位有正确认识,能够经常积极参加生产和各种社会活动,关心群众利益,有实际的表现与成绩,而为群众所公认者。
三、优抚模范首先在乡(村)评选。要通过选举模范来检查今年的优抚工作,在检查优抚工作中更好地培养模范;召开烈属、军属座谈会,听取烈、军属意见;在评选运动中应发挥优抚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整顿与巩固这一组织。乡的模范人物的确定,应由乡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县应在各乡评选完毕后,召开县烈属、军属代表会议,或在召开劳动模范代表会议时,吸收各乡优抚模范代表人物参加,在此会议上产生县一级的模范人物、村庄和代耕组。并向县人民代表会议报告通过。
城市模范产生办法,可参照县、乡办法办理。
省是否召开省烈属、军属模范代表会议或其他会议,产生省一级的模范,由各省自行决定。如不召开则应就各县材料,加以比较选择,决定省一级的模范。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分别给予各种模范以名誉和物质奖励,名誉奖可发奖章、奖状、锦旗等,物质奖可发牲畜、农具、日用品等。奖励费由各省人民政府本节约而实际的原则规定数目,在优抚事业费预算内报销。
五、评选完毕,应将评选经过与评选材料逐级上报,同时在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省应于一九五三年春节前后评选完毕,各省除向大行政区民政部作报告外,应将评选经过与模范材料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作一次报告。七月十一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