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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就人大工作访彭冲副委员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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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18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
 ——就人大工作访彭冲副委员长
新华社记者 何平 张宿堂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前夕,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冲。在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这个岗位上,他已经工作了整整12年。
广泛的民主基础
在人民大会堂一间简朴的办公室里,彭冲向记者指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首先在于我们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具有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根据宪法规定,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七届全国人大近3000名代表中,既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既有工人、农民、解放军指战员,也有干部、知识分子。此外,还有归侨、妇女代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也都有自己的代表。彭冲认为,这种选举权的普遍性,既保证了工人阶级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领导地位,又体现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国各界、各阶层、各民族的大团结,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国家法律,决定重大问题时,既能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又能兼顾到各界、各阶层、各民族的特殊利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具有最广泛、最坚实的民主基础。
彭冲向我们介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改进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是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从过去的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二是确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都实行差额选举,改变了过去候选人和应选人人数相等以及经过预选可以实行等额选举的规定;三是对选举程序和方式等问题作了一些改进,要求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定的民主程序,以保证尊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改变了过去由领导机关协商提名候选人的作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此外,在介绍候选人、候选人与选民或代表见面、回答选民或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
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就是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这几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看,制定法律的过程,就是发扬、实践、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也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的过程。
彭冲向记者介绍:为了做到积极而又慎重地制定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些审议、制定法律的程序。一般说来,审议、制定法律的程序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首先听取说明,经初步审议后交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同时,把法律草案发给各地方、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先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种会议听取各地、各部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展开充分讨论,听取意见。在对一些重要条款争论较大、有较多委员持不同意见时,暂不交付表决,不勉强通过,而是进一步调查研究,补充修改,直到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因此,有些重要的法律,常委会往往多次反复审议。
彭冲接着说,为了更广泛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我们对一些重要法律草案还在报纸上全文公布,公开讨论,征求意见,以便更好地集中全国人民的经验和智慧,使制定的法律能更好地反映人民的意志,更加严密和周到。像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草案,就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这种在立法中的民主精神,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向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立法,使我国这10年来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彭冲告诉记者:从1979年至今,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共审议通过了88部法律,20个补充修改法律的决定,45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一共153件,清理法律、法令134件。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他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特别注意了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他引用几个数字证明他的看法:在已经制定的88部法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40部,有关对外开放的19部。
“当然”,彭冲说,“我们的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许多重要的、急需的法律尚待制定。因此,今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任务还很繁重、艰巨。委员长会议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要根据党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彭冲还指出,为了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大会工作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近几年又制定了一些这方面的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等。
对“一府两院”依法监督
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听取并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等有关方面的工作报告,包括国民经济、财政预决算、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物价、社会治安、清理整顿公司、加强廉政建设、扫“六害”等方面的情况报告。
彭冲说,“在审议这些报告时,代表和委员们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同时积极地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他举例,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些代表对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准备撤销铁道部、交通部,设立运输部的设想提出了不同意见。国务院经过研究,采纳了代表们的建议。还有,在去年8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期间,委员们在审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情况的汇报时,提出了许多尖锐的批评和意见。国务院对此非常重视,马上召开了常务会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四项措施,成立了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
彭冲补充说,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要求法院、检察院做出汇报,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纠正或处理。比如,1985年辽宁省台安县群众给我们来信,反映三位律师由于为被告辩护,被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罪”非法逮捕。经过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调查,证实这的确是一起冤案。在我们的干预下,这起冤案最后终于得以平反。
彭冲指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的工作中,始终注意了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最大多数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为标准。对于法律规定由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的职权,不进行干预;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情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人民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重要形式。国家机关认真办理这些议案和建议,既是尊重代表行使职权,也是听取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重要渠道。据彭冲介绍,党和政府等有关方面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十分重视。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许多就是根据代表提议制定的。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内容也更为丰富了。彭冲接着说,近几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实行了委员证、代表证制度,从而使得代表和委员们随时随地能够对各方面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经常组织各种视察组、视察团,就一些重大问题、一些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提出了不少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彭冲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这几年虽然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离宪法的要求、人民的期望还有差距。正如有些代表和委员们指出的,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今后需要认真总结几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经验,对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已经分别制定了实施监督的规定或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正在研究起草人大监督法。
彭冲最后表示相信,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将出现新的局面。
                      (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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