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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合资企业法更完善——王峻岩谈合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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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20
第3版(两会新闻·体育)
专栏:

  为了使合资企业法更完善
——王峻岩谈合资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记者 潘岗
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将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如何评价颁布实施10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现在又为什么要进行修改?3月19日,记者访问了来自我国最大经济特区海南省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峻岩教授。
王教授首先肯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以来对我国改革开放、吸引外资起到的巨大作用。他说,1979年7月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最早的涉外经济法,也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早制定的法律之一。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10年改革开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保护作用,对引进国外资金、国外技术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同样不可低估。但由于该法制订时经验不足,现在看起来它确实存在一些缺陷。
王教授将“缺陷”归纳成几个方面。他说,一是对合资经营的形式规定单一。目前欧洲国家有5种公司形式,英美国家也不下两种,而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只规定了一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股权性质,股权转让受严格控制,又不能发行股票,更谈不上股票上市、买卖,这就势必影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发展。前不久,香港某财团想在海南办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就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只能办有限责任公司,结果此事搁浅。
王教授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个缺陷是呆板。如规定合资企业必须成立董事会,而且规定董事长即法人代表,必须由中方人员担任,这样,一些在合资中出了大部分资金、承担了大部分风险的外方,却因不能任法人代表,在参与经营决策上没有法律保障。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风险和利益对等原则,这些规定是不大公平的。
谈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对合资企业产品外销、合资期限的规定时,王峻岩教授说,增加出口自然是我们办中外合资企业的目的之一。但国际市场风云变幻,而中外合资企业的产品,又有不少是国内需要的,有的还是需要进口的;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还有不少类似海南省这样资源十分丰富,却又缺乏资金、技术的省区。可见,在坚持保护民族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内销一部分产品,显然是必要的。至于中外合资法中关于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的规定,当时理由就不很充分。企业经营在于发展,要发展就得有长远观念。现在世界各国百年以上的公司比比皆是,我们适当延长合资经营期限,允许合资经营期限由投资者双方根据需要酌情商定,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比较灵活。
王教授肯定地说,“我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必须修改,并且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希望修改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更有针对性,更科学,更可行,对我国改革开放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我作为法学工作者,作为来自特区的全国政协委员,非常赞成修改这一法律,更希望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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