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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联邦德国的税收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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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22
第7版(国际专页)
专栏:外国经济动向

  浅谈联邦德国的税收政策
徐步青
联邦德国十分重视税收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中进行调节、鼓励与限制的作用。
目前,联邦德国有30多种税,其中最主要的是个人所得税和流通税,其次为公司所得税、石油税和地方工商税等。税收的管理体制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地方税以及两级和三级政府共同征收的共享税。税收是联邦德国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据统计,1950年税收总额为211亿马克,1986年已达4525亿马克。税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为23.2%。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规定,凡有一定收入的个人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纳税人从收入中先扣除各种开支,如医疗、社会保险费、法律咨询费等,然后再按实际收入缴纳所得税。个人年收入单身者在4536马克和一对夫妇在9072马克以下者,因其年收入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水平,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个人年收入单身者达1.8万马克,已婚者为3.6万马克以下的,税率按22%征收,超过上述收入直至13万马克的,则按22—56%不等的税率纳税。超过13万马克的,一律按56%的税率纳税。个人所得税除工资税外,还包括个人业余时间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股东得到的股息和红利、存款、债券、私人借贷利息等,这些收入都应纳入个人收入,并按法律规定,向政府缴纳税收。联邦德国实行低收入少纳税,高收入多纳税的方法,试图缩小个人实际收入差距。
流通税包括增值税和进口流通税。增值税过去称为销售税,对所有出售的货物或劳务工业、批发或零售商业、农业和运输业都要按销售额的多少来纳税。1970年,联邦德国实行税制改革。从此增值税便根据价格而不再按销售额计征了,从而使税制更趋合理和完善。增值税随着社会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因此是较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进口流通税征收方法和原则与增值税相同。
公司所得税按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征收。无论国营、私营和企业大小,一律都按本企业生产中的增值部分纳税,使企业享有同等条件,以保证不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同时,对那些新兴生产部门采取减免税收方法,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和再投资的资本。对企业自留的利润,税率按56%,对付给股票持有者的那部分利润,税率按36%。获得这些利润(股息)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中扣除由企业代缴的那部分所得税,以免双重征税。联邦德国有纳税义务的企业有170多万个。
联邦德国实行三级税收,税收总额中约有48%归联邦,35%归州,14%归地方,约3%交欧洲共同体。按联邦基本法规定,关税、烟草税、资本交易税等为联邦收入;财产税、保险税,印花税等为州收入;土地税为地方收入;还有几项是三级政府共享税,如工资税、营业税,联邦与州共享的税是公司所得税和流通税,此外还有州与地方的共享税。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分税制,联邦、州、地方之间的职责、权利十分明确。
联邦德国的税收政策比较严密、完整和合理,税收管理也较科学。它对我国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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