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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主能否参加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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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07-23
第6版()
专栏:答读者问

  关于地主能否参加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问题
问:为了更有效地在劳动中改造地主分子,是否可以允许他们参加农民的劳动互助组织?
答:不能允许地主分子参加农民的劳动互助组织。劳动互助组织的任务,在于把农民的劳动力和农民的某些生产资料组织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个体的小农经济的弱点,以便发挥农民的劳动效能和各项生产资料的效用,提高农田单位面积产量。农民的劳动互助组织又是使农民获得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政治思想教育的良好组织;它还享有国家所给予的经济上、政治上的各种便利和优先权利(如贷款、奖励、民主生活等),而地主分子却是没有这些权利的。另一方面,在土地改革以后,某些地主分子仍然仇视农民,敌视人民政府,其破坏活动并未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地主参加农民的劳动互助组织,对这些组织的巩固,将是十分有害的。基于这些原因,在地主分子没有改变成分以前,是不能允许其加入农民的劳动互助组织的。为了使地主分子迅速获得劳动改造,乡村政权、广大农民、民兵和互助组等,应该监督他们,强制其经常从事劳动生产。
问:是否可以吸收地主、富农加入供销合作社?
答:在土地改革以前或土地改革以后的短时期内,由于供销合作社的基础还比较薄弱,许多合作社的基层干部又缺乏办理合作社的经验,这时以暂不吸收地主、富农入社为宜。而在土地改革已久,供销合作社组织已较巩固的地区,可吸收富农参加供销合作社,但须经理事会通过,社员代表会议批准。富农入社以后,在其成分未改变前,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以免其篡夺领导权。土地改革以后,地主分子要求参加供销合作社者,须经农民协会审查同意,理事会通过,社员代表会议批准,始能吸收入社。地主分子入社以后,在其成分未改变前,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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