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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鹏飞在人大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说明 起草过程很民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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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29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姬鹏飞在人大作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说明
起草过程很民主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四年零八个月的工作,业已完成起草基本法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包括三个附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连同为全国人大代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等文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姬鹏飞回顾了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过程。他说,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任命了起草委员。1985年7月1日,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在制定了工作规划,确定了基本法结构之后,起草委员会设立了五个由内地和香港委员共同组成的专题小组,即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专题小组,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题小组,政治体制专题小组,经济专题小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宗教专题小组,负责具体起草工作。在各专题小组完成条文的初稿之后,成立了总体工作小组,从总体上对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五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这个基础上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一百多处修改。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逐条逐件地进行了表决,除草案第十九条外,所有条文、附件和有关文件均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同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公布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在香港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有关专家,人民解放军各总部中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征询期,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在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共提出了专题小组的修改提案二十四个,其中包括对第十九条的修正案。在今年2月举行的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对这些提案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案进行了表决,均以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获得通过,并以此取代了原条文。至此,基本法(草案)包括附件及其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全部完成。
姬鹏飞还介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的征集、评选工作的经过。
姬鹏飞说,四年多来,起草委员会先后举行全体会议九次,主任委员会议二十五次,主任委员扩大会议两次,总体工作小组会议三次,专题小组会议七十三次,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也先后召开会议五次。
他指出,回顾四年多来的工作,应该说这部法律文件的起草是很民主,很开放的。
姬鹏飞说,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基本法(草案),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五章经济,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共有条文一百六十条。还有三个附件,即: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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