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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香港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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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29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保障香港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行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姬鹏飞今天在向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时,介绍了基本法草案中关于经济和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的规定。
他说,草案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契约、航运、民用航空等方面,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和政策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香港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很有必要。如在金融货币方面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保障一切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确定港币为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可自由兑换,其发行权在特别行政区政府等等。又如在对外贸易方面规定,一切外来投资受法律保护;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取得的各类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享用。同时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要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参照现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制。
他说,草案就保持或发展香港现行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香港居民在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利益,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重要的。
姬鹏飞说,草案对上述方面的政策性条款较多,考虑到我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已承诺把我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和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写入基本法,加之香港各界人士要求在基本法里反映和保护其各自利益的愿望比较迫切,因此尽管在起草过程中曾对条文的繁简有不同意见,但最终还是把政策性条款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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