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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而决 决而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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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30
第5版(国内专页(政治·法律))
专栏:短评

  议而决 决而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如何发挥作用?福建省仙游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审议、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讨论、决定本行政区重大事项的职权。这种权力的行使,是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形成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决议来实现的。这种决定、决议一经正式通过,就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但是,眼下有的地方人大在履行法定职权时显得软弱无力,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并不罕见。譬如,对重大事项审议意见的处理,有的是在会后将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后送交有关机关,由于未经法定的表决程序,不产生法的约束力,只能“仅供参考”。有的即使作出决议,由于缺乏对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也往往使决议成为一纸空文。
地方人大常委会能否做到议而有决、决而必行,这是衡量议政议事质量高低、人大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志。“议”与“决”应当相辅相成。对政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汇报,要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对涉及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事项或委员反映集中、又事关重大的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定或决议,以便有关部门在执行中有所遵循。决定、决议作出后,要通过跟踪、调查、专题视察、定期听取汇报等多种途径和渠道,检查、了解贯彻执行情况,加以督促落实;对执行决定、决议不力的,还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敦促其认真执行,并报告办理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地方权力机关应有的权威。发挥地方人大在加强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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