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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情·合理·合法——福建部分代表座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实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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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01
第4版(两会新闻·体育)
专栏:

  合情·合理·合法
——福建部分代表座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实录
本报记者 孟晓云
28日晚,福建代表团的部分代表座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大家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几项规定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既照顾到国际惯例,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具有更大吸引力,使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更加放心,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张明俊(泉州市委书记):国外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中国的政局是否稳定,二是是否继续改革开放。这个草案回答了以上的问题,中国不但要坚持改革开放,而且要放得更宽。草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有一定的灵活性。当然,其中仍有一些 可推敲之处。法律是不断完善的,还可以再作修改。
邹尔均(厦门市市长) :我对草案中提出的合营期限的问题谈点看法。最好要根据企业规模、回收期长
短、效益好坏来确定合营期限。定期限时不要只以我方有利为标准,而要以双方有利为标准。根据厦门8年办合资企业的实践,期限适当长一些为好,这样可以使企业不断处于良好的运转之中,避免短期行为。
李景禧(厦门大学法律系教授):关于合营期限问题,有期限与否在法律上后果不一样。有期限,期限届满才可以终止契约;无期限,可以随时中止合同。如果我们将合营企业定为无期限,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外方可随时中止合同,对我方不利;我方也可以随时中止契约,对对方不利。中国有句老话,欲速则不达。我认为在定合营期限时,应该加上限制性条款来保证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契约。
郑义正(莆田市委书记):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本身就说明我们对外开放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是有诚意的。将不完善的完善起来,加以补充修改。为了让外商更加放心,我认为在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条款中,对于“在特殊情况下”、“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相应的补偿”等词句应该有明确的界定,或者在实施细则上加以解释说明,这样更便于操作。
刘与平(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草案中,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这一条改得有水平。它回答了中外双方所关心的问题,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的实际。
洪永世(福州市市长):草案体现了我们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稳定,树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它将使外国投资者更放心地来我国投资,从而也更有利于我们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我同意要有一个实施细则,一来让投资者放心,二来我们也有遵循的依据。
韩玉琳(漳州市市长):草案在合营期限中提出“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这一条改得好,既考虑了我们的需要,也考虑了外国投资者的合理要求。
张明俊:我看,这个草案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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