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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环境——顾明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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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01
第4版(两会新闻·体育)
专栏:

  为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顾明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记者 潘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日前,记者就人们关注的几个问题,访问了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顾明。
记者:10年前公布、施行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为何现在又要作不少修改?
顾明:中外合资企业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涉外经济法律,它对我国10年改革开放、利用外资工作的推动作用不可低估。从1979年到1989年9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20309个,协议外资金额296.94亿元,外商实际投入115.02亿美元。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1347个,协议外资金额120.81亿美元,外商实际投入64.36亿美元。
我国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多出口创汇和扩大对外交流。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引进外资、技术,与我们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为,外商实际投入并不很多,平均每个企业仅有四五十万美元。从投资来源看,来自港澳地区的协议投资额,举办企业数就分别占到69%和81%。另外,目前已投入生产经营的一万多外商投资企业,真正属于技术先进的只有4%,有产品出口的仅占18%。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外交流,就需要总结经验,对中外合资法某些条款作些修改,增加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这是很自然的事。
记者:草案中有关对合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董事长由中外合营各方商定或董事会选举,以及有的行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等规定,有人担心我国经济会因此被外方投资者控制,损害民族长远利益。您对此有何看法?
顾明:据我所知,我国对外国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或没收,这是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抗战胜利后,我国除对日本在中国的敌伪资产予以没收外,对英、美、法、葡等国在中国的投资在建交时都实行了相互清算抵偿。建国初期对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财产,也采取了赎买政策。你想,过去我们都不采取没收政策,今后怎么会实行征收?这次明确作此规定,主要是为了消除一些外商的不必要疑虑,也更符合国际惯例。
1979年实施的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担任,主要是从强调主权原则出发作出的。现在看,不管外方投资比例有多大,也不管外方情愿不情愿,董事长统统由中方担任,不符合平等互利原则。有人疑虑让外方投资者当董事长,可能使我国经济被外方投资者控制,这也是不必要的。在我国兴办的所有企业,都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都要接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只要我们注意健全有关法律、法令,缜密地签定合营合同,就可以做到既保护中外合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促使其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至于草案中“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确定合营期限”的规定,依我看,对不同行业,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期限,对有的合营企业合营期限不作规定也是可以的。正如我前面说过的,目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小的多,大的少;技术先进、产品出口型的少。为了鼓励多办一些资金密集型、技术先进和出口创汇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限长一点,不加限制是有好处的,可使外商放心提供先进技术和增加投资额。从长远打算,多打开一点国际市场,多创汇,对外商有利,也对我们有利。对于技术落后的项目、重复的产品,如家电产品、旅游宾馆等,我们可以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中加以导向和限制。这样对我们有利,对外商盲目投资,导致失败,也是一种保护措施,是两利的。
记者:听到一种议论,说现在修改中外合资企业法,是去年北京平息反革命暴乱后,我国在西方国家所谓“制裁”下不得已的“让步”。您对此有何评价?
顾明:对中外合资企业法进行修改,这是从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的,谈不上是对什么“制裁”的“让步”。外商来我国投资,主要是看上了我国广阔的市场和优惠的条件。
去年北京平息反革命暴乱后,有人曾预言外商会将投资移向东欧,这已被半年多来的事实不攻自破。资本家是哪里赚钱到哪里投资,这是资本运动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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