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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外商来我国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 王汉斌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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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03
第2版(国内新闻)
专栏:

  增强外商来我国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
王汉斌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 王汉斌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会议上作了七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他说,代表们从3月28日到3月31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代表们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十年来,对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仍然是适用的。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发展,并根据十年来对外开放的实践经验,也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一些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王汉斌说,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会议审议后,国务院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作了一些修改、补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修正案草案关于国有化和征收问题的规定,关于董事长的规定,关于合营企业合营期限的规定,都是很重要的。这是总结我国十年来引进外资的实践经验,考虑外国投资者的一些合理的意见,参照国际上的一些习惯做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的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好地发挥鼓励外商投资的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进一步表明坚持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增强外商来我国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第二,有利于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吸引外商投资举办资金密集、技术密集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合资企业。第三,有利于鼓励外商作长期打算,在合资企业举办后继续增加投资,提供新的先进技术,避免因急于收回投资而产生的短期行为。法律委员会同意修正案草案的各项规定。同时,根据有些代表的意见,建议对草案的四项规定的文字表述作相应的调整。
王汉斌还就三个问题作了说明:
1、有些代表对修正案草案第五项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规定提出一些不同意见。关于这个问题,国务院已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修改。草案原来规定“合营各方在合同中可以确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确定合营期限”;国务院已修改为“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这里所说的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主要是指那些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企业,投资大、资金回收期长的企业,以及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作用的企业。允许这些合营企业不约定合营期限,对我国和外国投资者都是有利的。至于哪些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哪些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国务院还将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不作改动。
2、有些代表对修正案草案第一项关于国有化和征收问题的规定的文字表述提出一些修改意见。考虑到外资企业法对此已经作了同样的规定,提出的修改意见实质上和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相同的,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改为不同的文字表述,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因此,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也不作改动。
3、有些代表提出一些具体问题,建议在实施条例中加以规定。现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正在抓紧修改实施条例,对这些问题可以一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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