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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国际惯例 切合中国国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出台侧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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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4-04
第3版(两会新闻·体育)
专栏:

  尊重国际惯例 切合中国国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出台侧记
本报记者 刘霄 潘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引起了海内外人士的普遍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和经贸部条法司、外资司,作为《合资企业法修正案》研究起草工作的直接参加者,近日向记者披露了修正案出台的详细经过。
数载酝酿苦经营
对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修改,有关方面已经酝酿多年了。自《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布至今,我国批准“三资”企业2万多个,外商协议投资金额337亿美元,实际投入金额154亿美元,其中批准合资企业1.2万多个,协议投资金额125亿余美元,实际投入金额73亿美元,分别占企业总数和投资额的56%、37%、47%。这些遍及沿海到内地的大部分地区、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的“三资”企业,法律依据就是《合资经营企业法》。
但是《合资经营企业法》实行已经10年了。制订这个法的时候,我国刚刚开放,虽然吸收了很多国家的经验,但局限性也是难以避免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修改被提上日程。
人大法工委经济室主任魏耀荣说,早在1984年,就有过对合资经营企业法作适当修改补充的设想。当时,外商来我国投资的另外两种形式——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发展很快,迫切要求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定和指导。考虑到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时机还不成熟,有关部门便把主要精力投到研究起草外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分别经国务院提出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但是,修改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酝酿准备工作并没有停止。在这同时,我国积数年对外交流的实践,逐渐形成了应当允许合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管理和尊重合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观念。1988年,有关部门又酝酿提出修改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建议。为了研究准备得更为充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商量,暂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1989年人代会后,以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为首的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便会同国务院法制局和经贸部,以很大精力投入修正案的研究起草之中。
去年12月,李鹏总理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今年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组成联合考察组,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经贸部在北京和福建分别主持召开了7次由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合资企业负责人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与会同志认为,《修正案(草案)》就国有化和征收问题、董事长的产生问题以及合营期限问题等所作的补充和修正,“反映了10多年来为合资企业中外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方针,有利于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同时也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可以说,草案是我国对外开放10多年的经验总结,它在吸纳了中外投资者的合理建议、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之后,终于成为进一步对外开放和尊重国际惯例的又一座里程碑。
消除顾虑有必要
对合资企业是否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是外国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忠良、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国炳、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仲文等同志指出,合资企业的外方确实存在这方面的顾虑。
美国著名的战略研究机构兰德公司曾大范围地调查过外商对中国投资环境的反映,不少投资者对国有化和征收等表示担忧,事实上,有些外商签订合同时就要求注明,如果中国政府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中方合资者应负责赔偿损失。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表示了中国政府的决心。但又表明,在特殊的情况下,不绝对排除对合资企业实行征收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征收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大家认为,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外商可以起到“定心丸”的作用。
现行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外国投资者特别是投资比例较大的外商意见很大。
在北京、福建的座谈会上,大家认为,董事长必须由中方合营者担任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按出资比例的大小来确定董事长人选,如果外商想当董事长,就必须增加投资比例,这有利于我们吸引更多的外资。
当然,有些外商出于各种考虑,即使他们出资比例大,也愿让中方担任董事长。因此,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修改为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合情合理的。允许外国合营者担任董事长,有利于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同时又不做硬性规定,使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更好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外方担任,会不会损害中方合营者的利益?法律专家们认为,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企业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定,这样尽管中方不担任董事长,也可以保障中方的利益。
平等互利是宗旨
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问题,一直是座谈讨论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按现行法律规定合资企业必须约定期限。国外对此反映非常强烈,认为这是外商对华投资踌躇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不少外国投资者说,办合资企业,要办就想长期办下去,不想中途而废。有些外商说,合资好比结婚,应该“白头到老”,不应还没结婚就确定一个期限“离婚”。
经过向北京市的合资企业中方负责人和法律专家们征求意见,多数企业负责人和专家认为,南朝鲜、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阿根廷、肯尼亚、喀麦隆、台湾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法对经营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我们也不应当进行限制。
经贸部条法司司长袁振民说:“商业经营只要市场情况好,经营正常,就应该有长期的打算。我国对外开放并没有规定期限,为什么一定要给合资企业一个‘短期行为’的信号呢?”
有些同志担心,不约定合营期限,会使合资企业在税收、经营等方面处于失控状态,不利于维护国家权益和保护民族工业。
绝大多数同志认为这种顾虑没有必要。我们是主权国家,合资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要受中国法律和产业政策的管辖和监控,只要我们严格按法律办事,就不会因为放宽合营期限,而导致国家权益受损。
经过讨论,大家的看法渐趋一致。修正案作了新的规定,符合国际通常做法,有利于调动外商长期投资、继续投入新的技术和引进先进管理经验的积极性,避免短期行为。
当然,在期限问题上也不能搞“一刀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既尊重国际惯例,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的项目;投资额较大,资金回收期较长,固定资产需要不断更新的项目可以不限制合营期限,这对投资者和我国的经济建设都是有利的。相反,对某些资源开发性行业、服务性行业和一般加工业,应当有期限限制。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就体现了区别对待的精神。
这一修正案受到外国投资者的赞赏,认为中国的投资环境确实更有吸引力了。
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齐瑞清表示,中国吸引外资的法律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如获人大通过,合资法实施条例也即进行相应的修改。外资企业法的实施条例争取今年年内出台,中外合作经营法的实施细则,已经拟了初稿,准备征求意见之后报国务院。
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已经深得人心,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已经打开的大门我们是不会再关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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